发生工伤怎么办(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说实话,这种法律实务指导的文章很不好写,不但要广泛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考虑怎样把法规讲得通俗易懂,最惨的是诚意满满写出来根本没几个人看啊。所以容易滋生懈怠心,再加上最近事情比较多,这个问题的更新也就一推再推,直到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起来。毕竟自己挖的坑,哭着也要填完它。
所以晚上抽个时间来加个班。从这一篇开始,我们就正式进入工伤问题的核心部分了。众所周知,工伤问题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者需要面临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只要工伤认定能顺利搞下来,之后的仲裁要求工伤赔偿基本上就会顺风顺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了。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和期限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主体和期限。首先,用人单位有权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事实上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应该在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依据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在限定时间内给员工认定工伤的,在这期间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次一个主体就是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当事故发生满30天之后,用人单位仍不给伤者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本人和近亲属都就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这两类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也就是从事故发生之后一年之内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注意时效别过掉了。有人认为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工伤的时间为事故发生30日之后至一年之内。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在工伤保险条例里也只是说“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并没有否认事故发生30日内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只不过30日之内单位给很轻工伤认定的话会节省劳动者本人 时间精力,工伤认定的材料也更好准备而已。有些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在30日之内不接劳动者和近亲属的工伤认定材料,是自己偷懒而已。
最后一个主体是工会组织。这个有点类似于有关部门,在哪都能看到,但实务中却没见过。笔者接触劳动争议这么多年,没有见过一例工会组织为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案例。工会要想发挥实质性作用,任重道远啊。
二、工伤认定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在受理申请之后60日之内就要出具工伤认定结果。如果事实非常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在15日之内做出认定结果。当然了,很少有15日之内就做出结果的,差不多都是60日。
三、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有点类似于民事侵权中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劳动障碍等级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高,十级最低。这个障碍等级鉴定非常重要,因为工伤赔偿中最大部分的“三个一次性”就是依据劳动障碍等级来确定标准的。
也许这个伤残等级大家没有什么直观的概念,笔者依据之前遇到的案例给几个实例让大家感受下。一般情况下,工伤导致骨折的程度差不多就能构成十级,如果导致手指部分缺失,那很可能就会到九级或者八级。之前笔者遇到过一个工伤导致整个左手连手腕都缺失的,定残为三级。一级的话笔者没有遇到过,不过一般来说也会到肢体残缺或者瘫痪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与工伤认定机构不同,每一个县区级人社局都会设立工伤认定部门,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一个地市才有一个。委员会联合各大医疗机构建立专家库,每次都是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来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合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庐阳区金寨路和庐山路交叉口那里。鉴定一次费用八十,可以向社保基金报销。
另外,劳动能力障碍等级鉴定是在伤情稳定之后进行的。如果之后伤情有变化,比如又有加重等,劳动者可以在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比较杂,所以会在之后单门写一篇文章详细分析,就不在这里啰嗦了,敬请期待!
工伤认定看上去曲曲折折,其实只要知道里面的程序和门道,也并不难办。而且工伤一旦认定下来,赔偿金额还是很可观的。不管如何,只要发生了工伤就不要怕麻烦,既然法律规定了大家有这些权利,为什么不好好争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