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超过2年时效后,还能追诉吗?
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超过2年时效后,还能追诉吗?有哪些政策依据,到底能不能补缴呢?今天就这个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个文件规定补缴社保追诉期为2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什么意思?分别解释一下:
(一)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举例:假如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违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2年之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劳动者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是说,2年之后劳动者再去投诉,就超过追诉期了,劳动者是拿不到二倍赔偿金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假如:用人单位2010年-2018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月开始为劳动都缴纳社会保险费了。那么这个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从2010年一直持续到2018年具有连续状态,那么从2019年1月起,2年之内是追诉期,2021年1月后如果劳动者再去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二、哪些文件明确社保补缴不受2年限制?
如果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可以这么认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也未被投诉,可以不再受理。
那么有没有文件明确社保补缴不受2年限制呢?答案是“有”。
1.《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没有规定社保补缴受时效限制,且明确规定了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逾期不缴纳的,还要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答复》“社建字〔2017〕105号”文件,明确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
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中明确表示:“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也就是说,超过2年的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只要佐证材料充分,也可以被查处。
三、超过2年时效后,还能追诉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期时效为2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之一,在实践处理社保补缴争议中,各机构对于社会保险的追诉时效观点不一。
大部分观点认为,人社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并且认为,社会保险欠缴的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只要社会保险费存在未缴纳的期间,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相关部门进行追溯就不受时效限制。因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没有终了,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没有超过两年的时限限制。
从各地司法实践执行案例中来看,有的地方裁判认为社保补缴不受2年期限限制;但有的地方在执行中,超过2年将不再查处。但是从社保征管职能划转税务以来,越来越倾向于认定社保补缴争议不受2年追诉时效限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不管有没有超过2年时效,劳动者都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等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使超过2年时效后,也是能追诉的。
四、相关建议
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必须采取措施,提前准备,依法维权,下面,提供一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留心用心。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就要留心了,如果改变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那就要用心的收集证据,做好维权的准备。什么证据呢?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要证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比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工作视频、工作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用心收集证据,只要证据收集充分了,不怕用人单位不给补缴社保。
二是尽早尽快。虽然目前大部分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等执法中社保补缴争议不受2年追诉时效限制,但也还是有一些地区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超过2年将不再查处的规定。因此,大家要尽量在不超过2年追诉期的时间内进行处理。
三是学法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都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作为劳动者,建议大家多学学这些法规政策,了解这些法规政策,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理直气壮地大胆地拿出法律的武器,大胆维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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