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某小区物业将电梯门禁与物业费捆...

河北唐山,某小区物业将电梯门禁与物业费捆绑,业主老刘因未缴纳物业费,无法进入自家家门,在与物业发生争吵后猝死,老刘家属向物业索赔48万,物业坚持一分钱不赔,双方各执一词,一直到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院)

@以案普法
 
1.2018年12月16日,老刘因为电梯磁扣的事,在与物业公司发生争吵后不幸身亡,老刘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48万。
 
老刘家属认为:
 
①老刘先后两次和物业经理进行理论,物业经理在得知老刘患有心脏病的前提下,仍然与老刘发生激烈争吵,且每次的争吵时间至少持续5分钟以上。
 
从死亡原因来看,老刘经医院急珍科抢救无效死亡,其原因为猝死,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但是激烈的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而老刘所患的疾病恰恰容易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诱发或者加重病情,因此老刘的死亡与被上诉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②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是因为电梯磁扣导致双方的争吵,物业公司因物业费的问题,而给老刘充了3天的磁扣,导致老刘当日不能正常使用电梯。
 
物业公司以老刘居住在一层,不需要坐电梯辩解,但事实是该小区2楼901号也是老刘的房屋,老刘也会用到电磁扣。
 
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梯系全体业主公共所有,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不能因为物业费问题限制业主使用公共设施,这是物业公司明显存在的过错。
 
2.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视频资料显示,老刘曾先后两次与物业经理就物业服务纠纷进行交涉,两次交涉过程中老刘均情绪激动,但无明显证据证明物业经理并与其发生激烈争吵。
 
因老刘家属无有效证据证明老刘的死亡与物业公司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老刘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老刘家属自行承担。
 
判决下发后,老刘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其认为老刘在家中发病的时候以及在救护车来临之前,物业公司的经理也在死者家中。依据常人理解,如果没有发生争吵,物业公司的物业经理怎会在死者家中,怎么会去看望并陪伴患有心脏病的死者。
 
一审判决明显有误,不服判决的老刘家属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3.二审法院认为,老刘去世前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过口角,发生口角时,老刘家属曾告诉工作人员,老刘患有心脏疾病。
 
小区业主证实,物业公司安装电梯门禁前没有告知业主,如果不缴纳物业费,乘坐电梯时会受到限制。
 
老刘出事当天,因电梯门禁问题,小区内很多人都和物业公司人员发生过争吵。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物业公司安装电梯门禁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公司以电梯门禁与缴纳物业费用进行捆绑不符合法律规定。
 
老刘因电梯门禁问题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猝死,物业公司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老刘家属9万元。
 
4.二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遂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物业公司认为:其一,事发当日老刘到物业公司后情绪异常激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极力安抚老刘情绪,并未与其发生争吵。

而后老刘在情绪稳定后步行回家,回到家一段时间后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老刘既对业主的身体状况没有知悉义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也无过错,老刘家属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刘的死亡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老刘家属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物业公司虽加装电梯门禁,但并未限制业主出行,所有业主的电梯磁扣都可以正常使用。因老刘一家拒绝缴纳物业费在先,致使其电梯磁扣需每三日到物业公司进行充值激活。
 
因此,并不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物业公司加装电梯门禁限制业主乘坐电梯的情形。
 
河北省高级人民经审查认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电梯加装门禁,并将电梯门禁与物业缴费捆绑,给小区业主乘梯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再审请求。
 
5.近些年,频繁曝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而纠纷的背后,恰恰反映了物业公司未严格“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
 
即涉及小区修缮、加装电梯等重大事项,一是必须经过占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务同意;二是必须经过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我国法律中早就明确规定,不得将物业费与电梯门禁相捆绑,但仍然有部分物业公司知法犯法,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身边有物业公司将物业费与电梯门禁相捆绑的行为吗?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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