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必须遵守的时间节点汇总,建议收藏
招投标必须遵守的时间节点汇总,尺度从48小时到20年,建议收藏:
0.1《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抽取评标所需专家的时间不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顺延;
0.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专家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
1.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1.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找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2.1、澄清和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2、《招标投标法》第21条、22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2.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2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2.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2.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又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该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2.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潜在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式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做出答复之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3工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8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3.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16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换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招标购标法》第35条还规定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归还。
3.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如果是委托大力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3.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经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3.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3.10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3.1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12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13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14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15 投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4.2《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3《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4.6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7 行政复议认为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幼犬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8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4.9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活着其他利害关系人任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3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5.4《招标投标法》第21条、22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5 科技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
5.6《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及第22条规定,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者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起诉,并通知采购机构。
6.1《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投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至少在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22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
6.3《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4《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5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6 如果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7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幼犬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8 被告说道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6.9 科技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7.1《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7.2《招标投标违法行违法记录公告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7.3 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招标要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8.1《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规定选择性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标书的截止时间为25天
9.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表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9.2《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经济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文件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9.3《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9.5《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9.7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掐与投诉处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9.8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9.9 行政复议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9.10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9.11 按照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9.12 按照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定力书面投资协议
9.13 科技项目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从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9.14 科研计划课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定标工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p218)
10.1《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规定公开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0天
11.1按照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5个工作日
1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13.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2行政复议无权处理的机关转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13.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14.1 按照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14.1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4.2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6.1 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16.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7.1《招标投标违法行违法记录公告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违法记录公告期为6个月
17.2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7.3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8.1 以下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9.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
20.1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1.1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