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年,收入《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有修改完善。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
文章导读
要理解辩证逻辑的本质,无疑要从它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入手。然而,辩证逻辑这位小弟弟总是被强行纳入到形式逻辑这位老大哥的既定模式中来理解,在我看来是迄今为止逻辑学界最大的误会。
我认为,只有辩证逻辑才真正揭示出了形式逻辑自身的本质,反过来,辩证逻辑的本质的发现,只能以形式逻辑对自身本质的自我觉醒为前提。
作者简介
邓晓芒,1948年4月出生在东北,在长沙长大,中国著名哲学家、美学家和批评家。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哲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德国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华全国外国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哲学史学会副会长,《德国哲学》主编。
通常认为,人类有史以来有两大逻辑系统,即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它们共同起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然而,形式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基本成形,辩证逻辑却直到黑格尔才具备了比较完备的逻辑体系,且在今天也还未得到逻辑学上的“资格认定”,其本质始终是个迷。要理解辩证逻辑的本质,无疑要从它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入手。然而,辩证逻辑这位小弟弟总是被强行纳入到形式逻辑这位老大哥的既定模式中来理解,在我看来是迄今为止逻辑学界最大的误会。我认为,只有辩证逻辑才真正揭示出了形式逻辑自身的本质,反过来,辩证逻辑的本质的发现,只能以形式逻辑对自身本质的自我觉醒为前提。一、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
从两大逻辑体系的起源来看,柏拉图的“辩证法”是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思想先驱;反之,亚氏形式逻辑也仍然具有某种辫证理解的性质。恩格斯曾把亚里士多德归入“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法派”,苏联阿赫曼诺夫也指出亚里士多德逻辑还具有逻辑、认识论、本体论的“三统一”的性质。①只是经过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纯粹化,逻辑才成了单纯思维的抽象工具。要阐明这“两种”逻辑的真实关系,我们首先要把形式逻辑中长期已被“遗忘”了“此在”(借用海德格尔的术语)重新唤回来,即在新的高度上达到对形式逻辑的辩证的、富有生命力的理解。
形式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包含辩证逻辑的潜在性质。虽然亚氏由于努力追求思维的确定性形式,而没有充分自觉到这种潜在性质,但一种完全与认识论、本体论绝缘的抽象形式的逻辑,亚氏似乎并没有想到过,这是后来的逻辑学家们的事。逻辑一旦被形式化,便发展成一自成体系的抽象系统,其辩证的潜在性质便被压抑到意识的底感而不为逻辑学家们所自觉。尤其是当它为了精确化而成为一个数学-符号系统之后,更杜绝了辩证意味潜入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无疑表明了人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进步,但这种进步也不是毫无代价的。当形式逻辑本身的辩证性质不时地以两种常见形式暴露出来时,就使逻辑学家们感到惊慌失措了:这就是语义悖论和集合论悖论。在悖论中,形式逻辑被迫面对它不愿正视的东西,而且这种被迫还不是外来的强迫,而是它自身的逻辑必然性所导致的。其实,逻辑悖论是对逻辑学家们的一个警告,促使他们注意到形式逻辑潜在的辩证本性。可惜一般逻辑学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反而想尽一切办法消除悖论以维持原来的规则。当然有些悖论、特别是许多假悖论是可以清除的,但悖论的根源,或真正的、根本的悖论、即“反身性”或“自返性”(Self一reference or reflexiveness),却是无法根除的。通常人们不去问为什么会有反身性?能否没有反身性?却总是把反身性归之于某种外在技术操作上的偶然失误或误入禁区。但这正好是问题的关键。形式逻辑要回避的,归根结底就是反身性,即“循环论证”,这本来是无可非议并且卓有成效的。但以为任何时候都能回避反身性,看不出它自己的这一原则本身必将导致反身性的悖论,这恰好是它对自己缺乏反思(reflexiort)的表现。形式逻辑客观上有种自我否定的本性,它在应用中总是要陷入它所极力回避的境况中去:黑格尔所揭示的正是这一点。形式逻辑的思维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形式的活动”,但据黑格尔看来,“主观性自身即是辩证发展的,它就会突破它的限制,通过推论以展开它自身进入客观性。”②所以辩证逻辑不是别的,正是形式逻辑突破自己的限制即自我否定的结果;它承认和正视形式逻辑的这种自否定的辩证本性,并将其用来深入理解形式逻辑的一切命题和规则,而不仅限于明显的悖论。所以辩证逻辑是形式逻辑的潜在本性的实现,是形式逻辑的具体化(进入客观性)的自我理解。黑格尔并没有提出“另外”一种逻辑,他认为只有唯一的逻辑,但有抽象和具体、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层次的理解。正因为辩证逻辑是形式逻辑“自否定”的产物,所以:第一,在形式逻辑中被视为破坏逻辑的矛盾,在辩证逻辑中(或在形式逻辑的辩证理解中)却成了合乎逻辑的规律的表现。但这并不导致有“两种矛盾”,而只产生出对矛盾的两种理解。第二,在形式逻辑中通常被视为不矛盾的命题,在辩证的理解中恰好揭示出其潜在的矛盾。但这也不说明“两种逻辑”可以无矛盾地并存,而只是证明了理解的层次有深浅。先说第一点。曾有人主张,与其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辩证矛盾和形式逻辑矛盾),还不如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③。的确,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在逻辑学界已成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课题,这就不能不使人想到,也许这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如果真有两类完全不同的矛盾的话,为什么几十年来这么多专家学者都区分不开?人们本想用区分两类矛盾的方法来区分两种逻辑。到头来却发现只有区分了两种逻辑,所谓'两类不同的矛盾”才说得清楚。不过,如何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呢?我以为只有从对逻辑的两种不同层次的理解上才区分得开来,因而也没有两种不同的逻辑,只有对唯一的逻辑的两种理解。如果一定要说“两种”逻辑,那也得承认,形式逻辑潜在地包涵着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扬弃地包含形式逻辑。尽管一切比喻都是瞥脚的、不完全的,恩格斯所谓“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比喻在这一点上却是精当的:并没有两种不同的数学,而只有同一数学发展的不同阶段。再说第二点。形式逻辑一旦涉及内容便用不矛盾律表达着矛盾关系。当然,撇开内容,S是P,A=A,这里面看不出什么矛盾关系。但只要加入任何内容,“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白马是马”,里面就潜在地包含着“个别是一般”这种对立关系,并在这种对立关系中潜在地又包含着“个别不是个别”这种矛盾关系。④可见矛盾并不只是在悖论情况下才暴露出来,而是潜伏在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之中的。形式逻辑是否可以不通过内容来理解呢?我以为不能。它只能不通过内容来操作、来计算(数理逻辑),但计算的结果仍要通过内容来理解,这是逻辑与数学不同的地方。迄今为止,形式逻辑对辩证逻辑除了攻击之外,只有“谅解”,而无“理解”,只有容忍,而无认同。因为形式逻辑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没有把辩证逻辑理解为形式逻辑对自身的自我理解,而是看作另一种异己的逻辑,它或是否定(破坏)形式逻辑(因而要反对),或是不否定形式逻辑(因而可以并行不悖),总之,不是势不两立,就仅仅是外在并列关系。形式逻辑不理解辩证逻辑,只不过表明形式逻辑尚未达到自我理解、自我意识。一般逻辑学家没有看出,辩证逻辑正是形式逻辑自否定(自我破坏)及否定之否定(自我重建)的成果,因而两者不过是同一个逻辑在自我运动的上升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只有辩证逻辑达到了逻辑的自我意识,因为它反思到了逻辑的自否定的运动本性,并将自否定确立为逻辑更深层次的原则。1 辩证逻辑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自否定(否定性的辩证法)人们常把辩证逻辑的本质理解为“矛盾学说”,因而区分“两种不同的逻辑”的关键似乎就在于区分两类不同的矛盾:但很少有人看出,辩证逻辑(其实形式逻辑也是一样)对“矛盾”的理解恰好是基于“自否定”的理解,即一个东西、一个命题自己与自己相矛盾。哪怕是外在两个东西的相互冲突和对立(通常称之为“矛盾”),也具有一个东西内在的自相矛盾的含义;或者说,凡是外在两个东西的相互矛盾,都本质上是由同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建立起来的;甚至就连看起来并不矛盾的东西(“树叶是绿的”等等),本质上都包含着自我否定(个别不是个别)这种矛盾。然而,通常对“矛盾”的理解,总是停留在两个东西的外部冲突(矛和盾)、或顶多是一个东西身上现存既有的两种“属性”、两个“方面”等等的相宜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转化这一层次之上,而没有看出,其实一开始并没有“两个”东西(属性、方面等等),而只有一个东西;所谓的“二”只是由于“一”的自否定而建立起来的,因而最本质的矛盾是自否定。我曾在拙著《思辩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中提出,辩证法的真正核心是自否定(或自否定理解下的矛盾学说),而不是日常理解的矛盾或对立统一,不是现存两个东西相互冲突、斗争而又均衡、统一,而是同一个东西的自我分化或“差异的内在发生”⑤。国内逻辑学界却长期忽视了这方面的意义。如张建军先生在《如何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一文中⑥归纳了国内学术界历来对“辩证矛盾”的七条定义(包括他自己的在内),以及与形式逻辑矛盾相区别的十二条标准,其中就没有一条谈到对辩证矛盾的自否定实质这种理解,都是讲已有的两个对立面如何互相结合的问题,这也许与中国传统“矛盾”一词本身就具有外部冲突的含义有关,拟另文专论。正因为辩证逻辑的本质在于“自否定”原则,所以,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的辩证法”,逻辑在本质上就是自由的事业。形式逻辑已经是自由的事业,它否定感性的任意性,用人自己能动制定的一套规则来指导人的思想,从“任意的自由”上升为“自律的自由”。但形式逻辑并不自知,反而把这种“自律”重新又当作“他律”,停滞在失去(或遗忘)了自由的必然层次上不思进取。辩证逻辑则揭示了这种自律的自律性,揭示了形式的必然性底下的自由的内容、即自否定的内容,使逻辑超越数学而获得了形而上学的生命。所以辩证逻辑又是生命的逻辑,它立足于自由生命的“体验”和内在的感悟,而不是符号化、数学化的形式所能表达和规范的。辩证逻辑使形式逻辑的自否定推到极端,用违背形式逻辑理解(而不是违背形式逻辑)的矛盾命题形式激发人对内容本性的逻辑感受力,暗示出自由生命本身的必然要求,以导向行动的意志。在这一点上,逻辑就与诗接近了,逻辑学就与认识论(体验)和本体论(能动的本体论)统一起来了。自否定具有反身性的形式。因此辩证逻辑本质上是反身性的逻辑。正是由于反身性,它才成为悖论的源泉。例如“说谎者”悖论,只因为他既是“说谎者”,同时又不是说谎者,而是说话者,即说出自己“在说谎”者,所以才产生了自相矛盾。塔斯基的语义分析把“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区分开来.说的就是这回事。其实这种区分不应当只限于悖论的情况(即“特设性”),即使有人说“我在说真话”,这种“既是又不是”〔两个层次〕的关系仍然存在.推而广之,任何一个命题,如“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一且反身地来考察,都会成为“既是又不是”:树叶是绿的,但树叶又不是绿的,因为树叶就是树叶;白马是马,同时白马又不是马,因为白马本身就是白马。同理,“这句语是谎话”,但这句话又不是“谎话”,因为这句话就是这句话。当然,如果我按照塔斯基所说的,固守于“这句话”就是“这句话”,“这句话是谎话”就是“这句话是谎话”,不把“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相混淆,也就不会有悖论。可是这样的同语反复命题又有什么意义呢?罗素也曾指望通过对“既是又不是”的两个“是”字的语义区分来排除辩证矛盾,如说“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又不是人”(不等同于人),此中前一个“是”意针着具有某种“属性”,后一个“是”则意味着“等同”,两个命题讲的不是一回事,构不成逻辑矛盾。然而,若真把“是”理解为“等同”,则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是”,即“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除此而外苏格拉底不可能“是”任何东西。因而说“苏格拉底不是人”并没有说出什么特别的意思,无非是说,“苏格拉底(A)不是任何别的(B或非A)”即A=A。但在现实中,没有人会用A=A这种完全“等同”的形式说话,一切有意义的句子,实际上都是在以“等同”的“是”这种形式,说出“不等同”的内容(如属性、关系、样式等等)。罗素的绝对区分是无效的,“苏格拉底不是人”并不只是说“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而是说苏格拉底还有除人之外的其他“属性”,或者说苏格拉底于早(作为人的)苏格拉底。这里的“是”字并无两种不同含义,而恰好是同一个含义。可见,形式逻辑要产生有意义的句子,而不停留于同语反复,不能不对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等同”的“是”和“属性”的“是”作一种“混淆”,即肯定白马既“是”白马,同时也“是”马(或:同时也“不是”白马)。形式逻辑不自觉地已经暗中容纳了反身性,承认了“既是又不是”,亦即承认了辩证法的本质性。实际上,人的一切行为,包括人说出的每一句话、写下的每一个命题,都具有一种“反身性”关系,都必然卷入它的内容:好象赚钱的人成了钱,搞学何的人成了学问,说话的人成了他所说的话,因为人就是他所做成的那种东西。你想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就只有什么也不干,A=A, 虚壹而静,但那样你也就什么也不“是”。你只有在你所创造的对象上才能“反身性地确证你自己”。形式逻辑一旦自觉到自己的反身性,达到了自我意识,就成为辩证逻辑。但这一步在形式逻辑的既定框架内是很难达到的,需要一种自我突破、自我超越、自我否定的勇气、因为自我意识本身就是悖论:我把自己当作对象,这样来意识到我自身;但我只有意识到我自身,才能把我自己当作对象。我和我自己既有区别,又没有区别:一如果有区别,我意识到的就不是我自身;如果没有区别,我怎能对自己有任何意识?所以,“我”这个字是形式逻辑不能讨论的。如罗索就曾说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命题是“于理不通的”,只能说“思维在”,而不能说“我在”⑦,换言之,形式逻辑回避甚至排斥逻辑的人文性。自否定(自由)和反思(反身性)构成了辩证逻辑的人文性,包括能动的历史创造性。因此只有从人文性或历史方面才能真正把握辩证逻辑,正如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一样。形式逻辑以为自己摆脱了人文性,与历史主义也无缘,甚至不承认自己属于哲学领域,以为自己只是思维的工具或技术。殊不知,思维的技术也不同于其他任何技术,它已具有了人文性,因为它是“自由的技术”。形式逻辑之所以不理解辩证逻辑,根本上是由于它没有人文性的自觉。许多逻辑学家对人文哲学接触不多,有的逻辑学家回过头去研究人文哲学,也只是在既定的基础上汲取一些人文内容,而不是用来深化自己的基础,更谈不上这个基础的自否定了。逻辑学家仅仅限于对辩证逻辑及其人文性质加以容忍或放宽尺度,也并不能真正理解辩证逻辑,使自己的思维层次实现某种飞跃。逻辑学家从辩证逻辑那里获得的东西并不是形式逻辑的附属品,而正是形式逻辑在根本基础上的深化,它必将导致整个逻辑视野的扩展,就象欧洲人对新大陆的发现和整个“地球”观念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