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这8个要点,需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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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是指书面合同
《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指明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电子合同也是应税合同,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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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税目合同的名称和税率变化
《印花税法》与现行印花税政策(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相比,个别税目合同的名称和税率发生了变化:
1. 原“加工承揽合同”改为“承揽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2. 原“货物运输合同”改为“运输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3. 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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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计税依据明确不含增值税
《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这就要求企业在签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必须列明该合同项下的增值税税款,需要企业对涉税合同加强管理。
同时需要注意,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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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这一规定就解决了目前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的情况下,施工地的主管税务局就无权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印花税。
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范围,还有待于实施细则进行加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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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许可证照不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没有将权利、许可证照纳入征收范围,企业以后取得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将不用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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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纳入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印花税正式写入了《印花税法》,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税率依然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目前《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对此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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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应税凭证由多方所持,调整了计税金额
《印花税法》规定,对于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这一调整,更显公平和合理,使得仅对涉及本身部分金额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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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方式有变化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印花税实行纳税人购买并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纳税方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按期申报纳税方式。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印花税票保管成本高,贴花纳税不方便,纳税人大多选择汇总申报纳税,较少采用贴花纳税。同时,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出现大量电子凭证,难以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并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印花税法》不再强调贴花纳税方式,而是增加其他完税凭证申报纳税,这也体现了纳税方式与时俱进。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