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李某(女)与王某(男)是一对情侣,两人相恋后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两人租住的小区有个保安刘某,垂涎于李某的姿色已久。由于之前产生邻里纠纷时刘某帮忙处理过,三人也不算是陌生人。
某天闲聊中刘某得知王某近日出差不在家,于是打起了坏主意。某晚刘某以“小区内水管漏水,需要检查各家各户的用水状况”敲响李某家的门,李某对刘某根本没有什么警惕心理,直接为他开了门。
没想到进门口刘某直接将李某拉至房间,按在床上,李某拼命反抗但是无效。就在这时,她突然说道:“你得用安全套,我怕怀孕!”
刘某考虑到如果李某怀孕的确会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于是便应允。李某本想趁着取安全套的机会逃走,但被刘某发现了她想逃走的动机,于是狠狠打了她两拳,威胁说如果不从就再动手,李某知道自己跑不掉,只好向刘某递上了安全套。
完事后,李某报了警。正因为她主动向刘某递上了安全套,才为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保存了关键证据。
刘某最终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普法】:如何认定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罪具备的特征: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很明显李某是在刘某使用暴力、胁迫的情况下与他发生的性关系,已经符合了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那么他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呢?
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李某与刘某相识,但并不意味着她就愿意与刘某发生关系,案例中有提到刘某帮李某解决过纠纷,在李某看来,刘某可能顶多只是个热心肠的保安而已,当自己被按在床上时,李某也有反抗,是在反抗无效后才提出使用安全套,并不意味着自己同意刘某对自己的侵犯。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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