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甘来‖诗联征集乱象应当休矣
诗联征集乱象应当休矣
舒甘来,笔名屏风,男,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人,合肥工业大学毕业,系中国楹联学会、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安徽省作家协会会员,高级经济师,徽文化学者,黄山市政府办公室退休干部。发表各类作品百万余字,长篇历史小说《徽州布衣》获黄山市第三届文学艺术一等奖。2017年始介入对联的学习、研究和创作,多次在诗联赛事中获奖,并在有关报刊撰写多篇对联理论探讨文章。
诗联征集乱象应当休矣
舒甘来
随着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诗、联、广告语征集活动十分兴盛,这是一件好事。作为一个诗联队伍的入伍新兵,笔者也选择性地参加过一些全国和地方性的诗联征集,偶得小奖。我参加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检测自己的学习成果和水平,从中受启发、找差距,以提高水平。从整体看,各地的征集活动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如果不加以重视和整治,必将妨碍诗联征集活动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乱象之一:一些征集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现在一些单位,大至省、市、县级机关单位,小至街道、村、企业和学校,都可以打着全国征集的牌子,在社会上发起诗联征集。然而许多征集活动纯是为了凑热闹,打广告,刷存在感,热闹过后杳无信息,压根不想评奖兑现。笔者年初曾在网上见过一位单位负责人煞有介事地手执牌子,信誓旦旦开出几十万元天价,征集一副广告语,至今没有消息。象这样征后不评奖,评后不兑现的“老赖”不知有多少,有网站开出专栏予以揭露。失约者不仅无偿侵占了受征者的资源和知识产权,而且耍弄了成千上万人的辛勤劳动和信任,败坏了社会风气。
乱象之二:一些评审单位不公开公正。这里面多是家族企业和小单位。这些征集单位没有专家参与评选,没有监督机制,评选过程纯是走过门,虽说是面向全国征集,但评上奖的多是照顾本单位本地应征者,以致获奖的作品质量低劣,甚至失律失对的的病诗和病联也堂而皇之跻入高等级奖。这种评奖,不仅拉低了优秀水平,而且在诗联界甚至社会上留下不好的印象。
乱象之三:评审标准随意性。有些参与评审的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不高,知识面不广,对诗联格律的标准掌握不够,这样难免在评审中以个人好恶代替标准,以致出现“黄钟毁弃,瓦釜雷鸣”的遗珠之痛。拿对联来说,中国楹联学会制定了《联律通则》,被称为联界的“小宪法”,尽管对这个《通则》,还存在不同意见,但在未修订之前,仍是用于评定对联格律的重要标准。比如,曾有位联友在一副征联的三字分句中,出现三平声,被评委视为出律,而这位应征者以《通则导读》为依据,指出“尾三仄”“尾三平”只是指五七言律诗句式而言,非五七言句,尤其是分句中,则不必拘求。笔者也曾在贵报发表《对联格律应宽工适度》一文,对评奖中无视《联律通则》关于“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份的词可以从宽”的规定,将“春风”偏正词组中的“春”字对以形容词加以剔除表示质疑,并举出古联“同哦曲水千秋月,共叙兰亭一盏茶”的形容词“曲”与名词“兰”相对为例。此类情况说明,楹联评比标准应以《通则》为准,尤其是评奖人员应熟悉《通则》标准,特别是《通则》中规定的放宽部分,不宜随意扩大或缩小。
乱象之四,奖励标准和时间不尽合理。目前在诗联奖励标准上随意性很大,有的高至数十万(广告语居多)、数万元,有的几十元或干脆不给奖,畸高畸低十分严重。虽然这是征集单位的自主行为,但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也十分必要。开高价的征集往往不可能兑现,开低价的则很少能征集到高水准的作品。在评比时间上,有的截止后几天就匆匆公布(可能早已内定),有的拖至数月至数年,有的要诗联友反复督促、曝光后才勉强公布与兑现。有的评为优秀奖的不发奖金,但作品却随意使用(公益性的征集应先申明)。有的征集评奖后只公布获奖名单不公布作品,纯把征诗联当作无偿为企业作广告,没有达到弘扬文化的目的。
针对以上现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征集活动是合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在公开媒体发出的诗联征集活动,应视为合同的要约、承诺,一旦发出,就是合同的法律行为,应受到《合同法》等的约束。现在许多征集活动,缺乏法律监督机制,很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法律事件。不履行征集告示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合同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处罚。为了避免征集中的“老赖”现象,建议征集公告应包括评奖兑现时间、兑奖方法等事项,并建议推行第三方平台监督履约,如征集单位可先把应兑现的奖金交给第三方(如各级诗联组织等)暂存,由第三方监督征集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样看似麻烦,实际增加了征集活动的信誉度,吸引更多的应征者参加。更值得重视的是,有些征集公告中要求应征者提供稿件的同时,即提供应征者的身份证号、住址、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资料。一个有数千上万人参与的征集活动,收集到那么多人姓名、手机、住址、银行卡号等信息,而最后活动不了了之,这些资料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掌握,是件多么可怕的事。建议这些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资料,可以在确定获奖名单后个别联系,个别提供,征集单位应明确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二是发挥各级诗联组织的监督指导作用。建议上级诗联组织合同有关部门(如合同法监督机关)制定征集活动的指导性意见。这些意见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可以供各征集单位参考,逐步把征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如在诗联格律认定标准上,应有全国性的基本指导性意见,避免各地自定标准,造成格律混乱、标准悬殊,也有利于应征者公平竞争,有利于我国诗联整体水平的提高。对明显违背合同要约规定的行为,诗联组织应义务协助应征者采取各种救济手段。
三是应提高评审水平,规范评审格律标准。评审单位应审查评审人员的水平与资质,防止滥竽充数,防止“糊涂僧乱判糊涂案”。参加评审人员应是诗联方面的专家或卓有成绩者,最好有中国诗词学会或中国楹联学会的会员资格,避免行政干预。征集单位要主动争取当地诗联组织的专业指导,应实行匿名初评、复评、确定等级、公示等程序,再正式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对拿不准的,应采取评委投票的方式,力求精选优秀作品,又不产生遗珠之痛。对公示中网友反映的抄袭、一稿多投、一人多投、出律失对等问题,应认真处理,公之于众。为了鼓励当地作者,征集中可分全国范围和地域范围两种,全国范围的从严要求,地域范围的适当放宽,以鼓励当地作者,促进当地诗联文化的繁荣。产生“得奖专业户”并非征集活动的初衷,也并非是诗联界的幸事,恰恰是诗联人才后继匮乏、诗联水平长期难以突破提高创新的表现。
四是应征者应提高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应征者对那些畸高奖励征集活动,对那些家族型、个人性质征集,对那些资质不明的征集单位并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的征集活动,要谨慎参与,以免上当受骗。对侵犯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征集单位,应征者应寻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甚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决不姑息纵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以正诗风正联风正征风,维护公平守约的社会风气,促进我国诗联事业的繁荣昌盛。
顾问:常 江
主编:杨 旭
编辑:李林森 徐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