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会计必须要学习的套路:如何自证“清白”?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多家企业顾问,长期从事投融资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全国财税机构签约讲师,善于从规则与原理角度用实际案例通俗易懂讲解税法;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涉税安全方案与风险隔离,税企争议专家,擅长危机公关,被誉为“理论与实战完美结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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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阅读

弟子系酒店业2021年6月末的一个周末,因为生意突然兴隆,导致发票开完未来得及向税务机关购买,于是会计向索取发票的顾客开出了收据并盖上公章,告诉顾客可以下周来换取发票。其中一位顾客对此极不满意,执此收据为证据,恶意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不开发票而开收据的行为。税务机关随即对公司展开检查。

因为此行为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
条款,所以最终被税务机关给予了罚款处罚。
会计感觉十分冤枉,明明是让顾客执收据未来换发票,怎么成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受到恶意举报时,顾客的证据却能证明公司在用收据替代发票使用。
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收据的风险,发票管好了、收据没管好,一样会有风险。
本例中正确的做法是:当需要向顾客暂时开收据以此换发票时,应该在收据上注明以下内容:“此收据不得用于报销,凭此收据于某时间至本公司换取发票”,如此,顾客就无法恶意举报了。
现实中,收据难管,主要因为收据可以自由地在文具店购买,一旦盖上公章,就证明了公司对外收款的行为。对外收款如果该开发票却开成了收据,就形成了发票违规,同时还涉嫌少缴税。
因为发票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推迟开票也是违法行为,同时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有可能导致该发票受票房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所以,管好收据的前提是管好公章,并且对公司收款行为进行制度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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