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棱镜︱别人的东西拿不得
14岁的杨小丽是一名初二年级的学生。2017年12月的一个周末,同学林晓约杨小丽一起逛公园。到了公园,林晓从包里拿出一部崭新的平板电脑问杨小丽:“小丽,你觉得这台平板如何?”杨小丽接过来一看说道:“外观太精美了,不错!多少钱?”林晓说:“不到8000,不贵!”杨小丽羡蔡不已。
两人拿平板电脑痛快地玩了一下午,快到傍晚了才打算回家。当两人走出公园门口时,林晓的手机响了,有人约她去滑冰。林晓挂了电话后问杨小丽:“你能不能帮我保管一晚上平板电脑,明天上学时还给我。”杨小丽一口答应了下来,她正想好好地硏究研究这个平板电脑呢!
回家后,杨小丽迫不及待地打开平板电脑玩起来,一直玩到深夜。杨小丽实在太喜欢这部平板电脑了,躺在床上的她始终睡不着觉,突然,她的脑海中出现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干脆就和林晓说平板电脑被人偷了,她那么有钱应该不会在乎,大不了不做好朋友了。一想到这里,杨小丽就激动起来,她暗下决心不把平板电脑还给林晓。
第二天早晨,杨小丽来到学校一脸委屈地对林晓说:“昨天挤公交车回家时,我把平板电脑放在背包里了,到家后才发现背包的拉链被拉开,平板电脑不见了,肯定是被人偷了。”林晓一听平板电脑被偷了,要求杨小丽给她赔钱,杨小丽说什么也不肯。于是林晓报了警,杨小丽吓坏了,她没想到林晓会将这件事看得那么重。
当警方将杨小丽带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时,杨小丽早已吓得不知道该怎样继续说谎,只能说出了真相,并且主动要求马上将平板电脑还给林晓。公安机关考虑到杨小丽未满18周岁,又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对她免去了处罚,但还是将此事通报给了学校,学校了解情况后对杨小丽做了记过的处分。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全;数领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的杨小丽私自占有他人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因其及时将平板电脑返还了林晓,所以才被公安机关免去处罚。同学们应引以为戒,别人的东西,即使再喜欢也不能私自占为己有,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栏目编辑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