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天视点 | 日本商标信息提供制度
商标抢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发生在我国,在各个国家都日益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成为商标保护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中日两国均属大陆法系国家,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应对商标抢注方面,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日本,随着异议申请前置制度的废止,为避免因信息不全面而产生有瑕疵的商标权,设立了在商标审查阶段可由任何人自主性提供信息的制度,本文就该信息提供制度进行介绍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规依据
根据日本《商标法施行规则》第19条的规定,日本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设有“信息提供制度”。
日本《商标法施行规则》 第19条(信息的提供) |
可以提供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满足商标注册条件、或者符合商标不注册事由等对审查有用的信息。 <原文> 商標登録出願に係る商標が商標の登録要件を満たしていない、或いは商標の不登録事由に該当する等の審査に有用な情報を提供していただくことが可能です。1 |
即,针对正处在日本特许厅审查中的商标,可以通过向特许厅审查官提供信息,以证明该商标有不符合注册要件等事由,阻止该商标获得注册。
二、具体内容
2.1 信息提供人资格
任何人均可进行信息提供,也可以匿名形式进行提交。
2.2 信息提供的对象
必须是正处于日本特许厅审查中的有效商标申请。换言之,若商标的审查结果已确定,或商标申请已被撤回,则不能进行信息提供。
2.3 信息提供的内容
审查中的商标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供相关信息。
条文(日本商标法) |
内容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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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
缺乏显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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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
第1项 |
第1号 |
与国旗、菊花徽章、勋章、奖章或者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 |
第6号 |
与表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著名标志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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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 |
有害于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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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号 |
含他人肖像或姓氏、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笔名及其著名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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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号 |
与政府等开设的展览会,及展览会上所发奖章的标志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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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 |
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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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 |
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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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
可能与他人的业务发生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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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 |
有可能给商品品质或服务质量带来误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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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号 |
违反使用葡萄酒产地标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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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 |
仅表示商品或包装功能的立体形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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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号 |
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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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之2 |
第1项 |
违反地域团体商标的注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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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
第2项或第5项 |
违反同日申请协商或抽签的相关规定 |
与上述条款相关的相对理由或绝对理由均可进行主张。
2.4 可提供的资料
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提交,例如:杂志刊物;在先申请商标的申请书;与商标使用相关的产品目录、手册;贸易文件的复印件等。
如涉及视听电子资料,可提交乐谱、或相关页面的截图。
2.5 反馈
若信息提供人不采取匿名的方式,且表明希望得到反馈信息,审查员还可将所提供信息是否已在审查中被使用这一情况反馈给提供人,但并不会反馈相关商标的最终审查结果。
此外,特许厅会将商标在审查过程中被提供了信息这一事实告知商标申请人。
三、结语
日本自1996年修改商标法后,采取的是异议后置制度(详见“允天视点 | 中日商标异议制度比较”),商标被抢注人须等待至商标取得商标权后,才能启动异议程序。此外,根据日本特许厅《特许行政年次报告书2020年版》公布的数据统计,对获准注册后的商标进行异议申请的成功率仅为13%左右2,因此,应对抢注商标,充分利用授权前的信息提供制度尤为重要。
与商标异议申请或无效审判申请相比较,信息提供制度有如下好处:
1、防止商标侵权事件发生
2、审查所需的时间更短
3、较对抗已注册商标权更易成功
4、不发生官方费用
5、若未成功,还可继续补充资料,采取异议等程序
本国企业若在日本发现他人抢注自己的商标,并有足够的证据,可充分利用“信息提供制度”,在商标授权前的审查期间内向特许厅审查官提交相关书面证据,以阻止抢注商标的注册。
注释
[1] 参考日本特许厅网站:https://www.jpo.go.jp/system/trademark/shinsa/johotekyo/touroku_jouhou.html,最后登录日期:2021年6月22日。
[2] 参考日本特许厅《特许行政年次报告书2020年版》: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nenji/2020/document/index/honpen0101.pdf,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