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夹心层的租家
在租船实务中,许多处于夹心层的租家常常误以为能够轻而易举地传递租约链上下游的索赔而不会面临什么大风险。本文就是要强调夹心层的租家所面临的风险并建议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以规避或降低风险。
租约中的基本条款——背对背
无论是期租还是程租,对租家而言最重要的是确保租约条款在租约链中是背靠背的,这包括法律适用、仲裁条款、首要条款、相互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共同海损、交易限额、货物液化、战争风险区域以及安全港保证条款。
船舶期租租入,程租租出
例如:期租租入是NYPE标准格式合同,程租租出为Gencon 94标准合同
请注意,Gencon 94标准格式租船合同并不包含首要条款。如果租约链上游租约有首要条款但次租约没有,Hague-Visby规则下1年时效将不适用,即使上游租约的相关时效到期后,中间租家仍然有从下租家收到货物索赔的风险。Hague /Hague-Visby规则下,货物运输条款对于租家来说更有利。
对于这种租船方式的中间租家而言,上下游截然不同的条款将带来巨大风险:
1. 时间损失。程租租约包含广泛的装卸时间/滞期除外条款。例如船舶被命令移出泊位,等待并重新靠泊造成的时间损失,即使发生滞期,装卸时间在次租约下已经停止计算,但是根据上游租约船舶仍然在租用状态,这意味着他们自己要承担时间损失。
2.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常见于程租租约中,期租租约中很少见。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次租约而不在主租船合同中,下租家可以依靠FM条款来避免责任,例如在未能提供任何装载货物的情况下,又比如因矿山或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或铁路系统损坏(如果是不可抗力事件)而引发的重大船期延误所带来的责任。但是,中间租家仍然有责任执行上游租约约定。
3. 货物索赔。中间租家在未跟船长确认的情况下装载重大件货,但因大小、重量或形状的原因不能安全装载,船长可以拒绝该货物,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在上游期租租约下向船东提起索赔,但是违反了次租约的约定。
多数干散货船的期租租约都包含“协会内部协议条款”(ICA),目的是分担货物索赔的责任。相反,程租租约中很少有对租家提出货物索赔责任的条款。如果ICA下中间租家承担责任,他们不能将索赔传递给下租家,除非能够证明是下租家违反合同导致的损害赔偿。
4. 有仲裁条款但没有背对背。如果租约各方有不同的仲裁地,租约链上下游指定的仲裁员是不同的,诉讼程序也会不同。将两个诉讼程序统一或合并不仅很困难,判决还将会出现不一致的风险。
期租方式租入又租出
对于期租方式租入又租出的租家而言,尤其重要的是确保燃油和担保条款完全背对背。这些争议索赔费用普遍高昂,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随租约链传递,以避免承担责任。
即使整条租约链都是期租租约且条款相似,处在中间位置的租家也并不是完全背对背,特别是关于航速保证条款和还船时货舱清洁条款。例如,次租约下还船交付发生在主合同后几个月(或者更长),又或者是下租家以履约表现不佳为由提出索赔,中间租家可能脱离大船东独自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航速和油耗保证只在租约签署日或者开始之日适用(除非声明整个租船期间持续有效)。因此,主租船合同早于次租船合同,中间租家将不能在租约链上传递因履约表现不佳提出的索赔。但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船东在服务期间存在不能正确维持船舶有效状态的失误,从而导致船舶履约表现不佳,就可以提出索赔,只是要证明这种失误比确定无法达到保证航速和油耗要困难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