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冯某是某高中教师, 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试考试,晚上22:30分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家继续工作,要连夜评完两个班级的一百多份试卷。

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他身体异常,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冯某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到达抢救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学校为冯某申请认定工亡,理由是冯某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市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于冯某的因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冯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最终判决: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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