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物业收养护费不合理 小区业主状告省物价局胜诉
http://news.hainan.net/ 时间:2012-3-14 14:21: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www.chengleilawyer.com
小区业主状告省物价局一审胜诉
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小区2007年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省物价局及小区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
“有时候真想把房子卖掉,离开这个是非之地。”昨日上午,海口世贸雅苑小区三期业主老李对记者说,物业应重在提升服务,而不是想方设法管理业主,现在该小区的业主都成弱势群体了。部分业主因对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维修养护费不满,多次向物价部门投诉,但均未获满意答复。去年“五一”前后,有10多位业主因拒交日常维修养护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海口龙华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应支付相关费用。
去年9月,两户坚持认为物业公司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不合理的业主提起行政诉讼,将海南省物价局列为被告、小区物业公司列为第三人,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省物价局2007年11月对海口世贸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的行政行为,责令省物价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省物价局及海口世贸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部分业主
认为物业增收养护费不合理拒交费
住在海口世贸雅苑三期L栋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2005年买房时并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说好每平方米收取1.3元的综合服务管理费,物业服务手册中明确规定其中包含日常养护费。”
张女士说,2009年4月,物业公司突然贴出公示,要求恢复收取每月每平方米0.4元的养护费,这样每月她要交的物业费就增加到1.7元/平方米。
据业主介绍,世贸雅苑小区一、二期是商住两用房,建成多年,三期是纯生活用房,而纯生活用房的物业费实际竟比商住两用房高。
后来世贸雅苑三期的业主先后对比了紫荆花园和置地花园等小区,发现其他小区物业费是由管理费和养护费组成的,但是物业费当时才每平米1.3元左右。
“我们绝非交不起这每平方米4角钱的养护费,只是认为收费是强行的,涉嫌重复收取养护费,我们对不合理的收费绝不妥协。”家住张女士隔壁的杨先生说,作为业主,他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应该的,但不能随便交自己不认可的日常维修养护费。据小区业委会筹备委员会一位成员介绍,世贸雅苑三期的业主约有1033户,其中有近10%的业主在小区物业“涨价”后,拒绝向物业交纳日常维修养护费。
物业公司
状告业主追讨被拖欠的维修养护费
2011年初,海口世贸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三期多名业主告到海口龙华区法院,何远(化名)就是其中的业主之一。
物业公司状告何远,要求其支付从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拖欠的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1200多元及滞纳金340多元。
物业公司诉称,其2003年与海南世贸中心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协议,由该物业公司为世贸雅苑小区提高管理服务,同时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公摊水费并代收水电费等。
2009年4月,物业公司在小区三期各处显眼位置张贴《关于世贸雅苑恢复收取日常养护费的事项说明》,同年9月,还邀请省物价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业主代表就关于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召开四方联系会议。
物业公司要求何远交纳其拖欠一年多的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及滞纳金约1600元。
何远认为,物业公司与海南世贸中心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协议,其中的权利义务对合同主体有效力,何远并非合同相对人,该合同对何远没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仅具备国家二级企业管理资质,却向省物价局申请按一级企业管理资质备案登记,该局就此作出的“琼价费备案(2007)74号文”及“琼发改价检函(2009)1489号文”应属于无效文件,而且文件系指导价而非实际执行价。物业公司增收日常维修养护费经部分业主同意是虚假的,而上百户业主签名的请求书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何远称其不存在拖欠公共设施养护费的情况。
龙华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海南世贸中心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属合法有效合同。依据上述合同,物业和业主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小区日常维修养护费为每月0.5元/平方米,在物业交付使用起4年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支付,4年(即2009年5月1日)后按政府物价部门备案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公司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局发文认可并备案,双方均应遵循此标准。被告业主应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日常维修养护费1200多元及滞纳金34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