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二)出资方式~印花税

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但是现代税制建设中最早的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行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货物或劳物出资,其所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正面清单之中,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但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要交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而这里的“产权”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企业股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以“产权”作为出资的,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其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质上就是印花税上的“产权转移书据”,因此,出资方应按协议金额交印花税。
被投资方接受“产权”投资,应当记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按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金额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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