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走逃失联,受票方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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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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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请看一位群友在财税交流群里的提问。
那么,正如这位群友所问,如果收到失联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还能抵扣吗?我们一步一步进行分析。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于理有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受票方企业可以要求核实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哪些内容呢?“税总发〔2017〕46号”文件明确,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
三、必须准确把握“业务真实”
许多企业认为,我们买了A货物,发票上开的就是A货物,那么就是“业务真实”了。
事实上,上述情形,买了A货物,开具A货物,确实是“业务真实”的必要条件,但却并非充分条件。我们列举以下几种常见情形(既然乃是“列举”,自然并非全面):
(一)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货物,却向丙公司付款。
这种情形违反了开票方、销售方、收款方必须一致的三流一致要求,当然不能抵扣。
(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A货物,却收到了丙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则无论乙公司购买、指示丙公司开具,还是甲公司购买或者指示丙公司开具,皆为虚开发票,自然不能抵扣了。(还有人说,我们是“善意”的,上了当,不知道对方虚开发票。那么,这种情形,最多不对接受方进行处罚及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发票本身是不能用以抵税了。设想一下,即使一位善良的人,收取了一张假钱,能因其“善良而不知情”,继续允许这张假钱使用吗?)
综上所述,群友提问中的公司,如果经过上述核实,并且没有上述违法行为,而仅仅只是因为开票方走逃失联,则其并不影响最终抵扣。但若未经得起本文第二部分之核实,或者存在本文第三部分之违法情形(当然,本文只是列举,未必全面),自然不能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