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合改革2020系列解说之“机动车条款的险种变化”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整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内容共近1.5万个字,基本没有各位车主会去详细阅读这些内容,本篇,编者就概述性的总结2020版和2014版的变化点,以便各位车主有个大概认识。下期开始,将讲述责任免除和责任扩展的部分,这些是重中之重,敬请关注!本篇,主要从险种的增加、险种的保留、险种的并入三个方面进行介绍,这样,相对如果理解。 1、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这个险种翻译成白话文就是,以前医保外的医药费不能赔,保了这个险种后,医保外的医药费也可以赔了。但,大家要重点注意,“特需医疗类费用”还是不能赔的,其他免责内容还是相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 2、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这个险种的开发思路和出发点与之前的所有保险类型完全不同,以前是,你选了这个险种,你需要花钱。相反,投保人选择这个险种后,投保人是可以省钱的,但,你在出险索赔时,就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是先给投保人权利,有投保人决定要不要,而不是之前的,有保险公司相对主动。在这里,给监管和条款的设计者,点赞!!! 3、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这个险种有些“鸡肋”,和2014版的玻璃险有些类似,保了之后,如果赔了,金额一般不会太大,不赔吗,又有些浪费保费,编者不建议保。在事件操作中,在索赔轮胎时,保险公司一般又会对轮胎扣除“折旧费”,这里又有些扯,其实是没有依据的(具体可见历史文章)。4、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这个险种和“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非常类似,你选了这个险种,保费是省了,但涉水行驶时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就不能赔了。 5、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这个险种,其实一些保险公司,之前是以免费增值服务的形式赠送的,但涉嫌给“被保险人保险外利益”,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所以,这次改革被列为附加险。这个险种还是相对容易理解的,所以,编者就不赘述了。二、险种的保留,2020版保留了2014版中的6个附加险,分别如下,因在2014版中已经存在,故不再进行介绍。三、险种的并入,2020版将以下7种附加险及险种并入了车损险,因已取消,就更不用详细介绍了。总结:总体上,车主的保险权益看上去,似乎增加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增加的权益并不多,或者说,车主能整整享受的权益不多,比如,玻璃险,本身,在2014年费改后,大部分车主是不保这个险种的,因为,赔了算一次事故,赔的金额一般不高,这个险种在2014年费改后本身就是一个鸡肋。所以,就本人的理解,本次费改的意义主要在“降费”,引导车主安全驾驶,小金额的损失自己处理,这样,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很大人力物力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