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监管动态汇总(0211-0217)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境内工作外籍员工、境外工作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
二、资金来源
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来源于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三、程序
1、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2、公告后30日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3、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业务登记凭证(以下简称业务登记凭证)。4、境内上市公司凭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凭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5、银行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内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员工办理入账或结汇入账手续。6、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需将出售股权激励项下股票或权益资金、参与股权激励项下分红派息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购汇划转至其境内外币账户的,可凭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汇出或购汇划转。7、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未达成,或股票期权未行权的,境内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员工可凭以下材料,将外籍员工汇入资金退回境外。
四、变更与终止
1、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30 日内,持书面申请、原业务登记凭证、最新填写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以及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变更登记。
2、境内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30 日内,持书面申请、原业务登记凭证、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注销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政策落地的通道打通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1、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2、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3、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4、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5、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6、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7、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8、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9、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10、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意见》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成立后、上市前,可以申请办理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业务;上市前暂不办理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的业务种类保持不变。
二、各基金管理人应当了解并向基金持有人充分提示上述安排,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三、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可通过相关条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
☆《通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了调整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虚假申报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 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 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蛊惑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 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抢帽子操纵】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 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 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 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挤仓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 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 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些投资者不当利用程序化 交易工具或自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或挤仓等 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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