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外汇管理

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之外汇管理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快速发展,跨国公司上市增加,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需求也日渐增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对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详细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银行从业人员对该类业务接触比较少,存在畏难情绪。笔者根据从业经验,简要梳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以供参考:
一、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购付汇需求及其依据等),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2.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纪要等;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及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4.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二)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2.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
2.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注意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须持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个股权激励计划,但须分别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并分别开立相应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各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境内代理机构凭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在付汇额度内,代理个人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所得,原则上应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其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向税务部门支付。
三、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流程
银行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审核其提交的“48”开头的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登陆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控制信息表。
1.开户
依据《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内代理机构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报送外汇账户信息,“2403-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录入业务编号“48XXXXXXX”。
2.使用
(1)业务登记凭证
(2)相关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办理跨境收付汇的,应提交《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结售汇统计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本金结售汇统计在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431对境外证券投资。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的增值结汇统计132投资收益项下。
4.国际收支申报
依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间接申报。
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按类别分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
按授予方式分为现金认购/行权(员工个人出钱认购)和非现金认购/行权(境外上市公司赠予或境内外资企业赠予)。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涉外收付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间接申报。
(1)资金汇出的申报
境内员工将认购股票/股票期权的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汇入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开立的股权激励专用外汇账户,由境内银行统一从该外汇账户向境外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此时应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根据资金性质选择交易编码。
如用于购买股权激励项下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交易附言为“**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等人购买境外母公司股票”。
如用于购买股权激励项下的股票期权,则申报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项下,交易附言为“**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等人购买境外母公司股票期权”。
(2)资金汇回的申报 境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境内员工发出的指令卖出股权激励项下的股票或取得股票增值部分,将款项汇入境内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开立的股权激励专用外汇账户。
此时应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交易编码为“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交易附言为“**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等人卖出境外母公司股票”。
股票投资期间如有分红等收益,则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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