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字
原从“刀”,从“井”;“井”也表声。古时候为了维护取水的老百姓的秩序,避免纷争,派人持刀在井边守卫。“刑”的本义“惩治”。引申为“法律”。《论语》:“刀之以政,齐之以刑”。
《说文》罚辠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韵会》复古篇云:刑从刀开声,刭也。刑从刀井,刑法也。今经史皆通作刑。
井,既是声旁也是形旁,表示“井”形的木枷。刑,金文
(“井”中加一点,表示套在头上的木枷)
(刀,刑具),表示戴着木枷受刑。有的金文
省去“井”
中的一点。篆文
误将金文字形中的的“井”
写成“开”
。造字本义:动词,用刀砍杀披枷戴锁的罪人。隶化后楷书
将篆文字形中的
写成
,将篆文字形中的“刀”
写成“立刀旁”
。
范坚论刑
东晋成帝时,有个叫邵广的人犯了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应当处以死刑。邵广的两个儿子邵宗、邵云请求:情愿没人官府做奴仆,以赎父亲一命。在极力推崇“忠孝”的封建社会中,出现了这样的“孝子”,实在是一件大事,连廷尉也不敢作主,只得将经过奏明皇上,恭请“圣断”。
晋成帝召集百官商议,许多官员都认为:将邵广改为徒刑,罚做苦役,两个儿子没为官奴。这个处置足以惩罚他的罪愆了。法外开恩,减免邵广死罪,还可使老百姓感激大晋朝的仁德,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再说,这是一个特殊情况,不会形成一个长久的制度。
宰相范坚反对这种论调,驳斥道:“判刑是为了使人不触犯刑律,处死是为了使人不犯死罪。法律是国家的大典,怎能轻易改动?今天如果允准邵宗兄弟的请求,宽宥了邵广,以后但凡父亲犯了死罪,儿子若不求抵赎,岂不要被视为不孝?诸位说下不为例,不会形成长久制度。试问,做儿子的,谁不爱父亲?今天允准了邵宗兄弟,以后的孝子们不得为例,他们岂不要怨恨朝廷?这不是施一恩于今天,而开万怨于后日吗?”
晋成帝连连点头,当即传旨:“国法不可亏,依律核处邵广死刑。
中国刑法的墨、劓、宫、刖、大辟,它们分别是什么?
分别是:
1、墨:就是在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时期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2、劓: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这个刑罚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3、刖:就是断足,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时期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
4、宫:就是破坏生殖器官。男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歼源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粗改差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扩展资料
五刑岩皮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相关:“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刵刑-割耳朵,劓刑-割鼻子,剕刑-砍双脚,宫刑-剜掉性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柳宗元“隔空”驳陈子昂
武则天执政时期,同州下邽县(今陕西渭南)的平民徐元庆为报父仇,杀死了御史大夫赵师韫。此案轰动朝野,在判决上引起了争论。据此,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状》上奏,百余年后,柳宗元写了一篇《驳复仇议》,与陈子昂“隔空”辩论。
赵师韫曾在同州下邽担任专管地方治安工作的县吏。徐元庆的父亲徐爽因为犯罪被赵师韫正法,徐元庆为父报仇杀死了赵师韫,然后自缚其身, 到官府投案自首。
唐初以来的几起为亲复仇案,复仇者通常得以轻判,更有甚者还会受到嘉奖,在此背景下,朝延在为徐元庆定罪量刑时引起了关于情与法的激烈辩论。这时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上奏。他在文中提出, 徐元庆谋杀之罪,案情清楚, 依据国家法律,应当处死,这是国家的法规;据《礼》经所书, 父仇不共戴天,也是国家勉励人尽孝的教化内容。但是,执法不能双重标准,倘若因孝心赦免徐元庆的罪行,不仅无视法律尊严,导致政局多难,而且难以遏制亲亲相仇的风气。 陈子昂指出,不能以私人道义阻碍公法执行,也不能将国家公器用以成全私情。因此,他建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按照刑律处死徐元庆,然后在民间表彰他的行为,赞颂他的节操和孝心。
陈子昂的建议在当时尚情轻律的社会环境中,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巩固了封建王朝以孝治天下的统治基础,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徐元庆一案按照陈子昂的建议做了判决,陈子昂以此请朝廷将《复仇议》“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然而,百余年后,柳宗元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对陈子昂的主张进行批驳。
柳宗元认为礼和刑是统一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即“防乱”,维护社会稳定运行。二者出发点相同,只是在具体运行中有所不同。为父报仇是礼, 杀人偿命是刑。徐爽如果未犯下死罪,师韫诛之,是践踏人命,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 当旌;元庆之父如果罪本当诛, 师韫杀之,完全合法,元庆报仇,则是蔑视国家法律,当诛。 柳宗元指出,“诛”和“旌”是矛盾的,不能施加在同一个人、 同一件事上,因此陈子昂的主张自相矛盾,赏罚不明,悖礼违法,造成混乱。柳宗元主张应理出曲直,不能片面机械地执法。
柳宗元强调,在执法过程中若存在蒙冤者求告无门只得采取极端的情况,判案者要充分考虑,以民为本。
柳宗元认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高境界是“调”,即构建和谐社会。他引用《周礼》的经典,论述治理国家需设“调人”官职,以化解怨恨,劝阻仇杀,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解, 杀人犯罪就会减少,不会出现陈子昂说的“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
柳宗元也自请将《驳复仇议》附在律令之后以做参考, 并提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时, 不宜再依从陈子昂的意见。《驳复仇议》堪称驳论文的上乘之作,后被收录进《古文观止》。
陈子昂的观点旨在肃清风气,维护法治;柳宗元在此基础上既提出了富于建设性的调解制度,又根据百多年来社会环境和律法制度的变化,对前人见解作了补充和修正。两位文学家相隔百年的“交锋”, 不仅体现了格物致知的治学精神,也映照了顶尖学者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