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关于系统集成业务适用于新收入准则按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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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论证并说明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 适用于新收入准则中按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收入确认方法的原因及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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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 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满足上述三项条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相关论述如下: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主要为智慧民生、社会安全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城市管理与服务等领域提供全周期综合解决方案,相关业务通常满足:
(1)项目施工方案在前期招投标阶段已根据客户要求拟定完毕,施工标准清晰明确,项目根据拟定方案分阶段实施;
(2)相关工程施工地点大部分在客户使用产品服务所在地,如市政道路、 服务中心、政府等企事业单位办公地等。如发行人在履约过程中更换施工企业, 由其他企业在公司履约的基础上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剩余履约义务,其他企业可以按照客户原既定施工方案,在原有已完成工作基础上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客户可以取得并享有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综上,发行人满足“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当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条件,客户在发行人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发行人履约带来的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发行人的系统集成业务均系按照客户要求定制化采购项目所购买的设备、材 料等,并在客户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和项目实施,同时客户会委派监理单位或由其自身对施工过程全程进行监督管理;除因质量原因更换硬件产品或应客户要求变 更施工内容等情况外,发行人无权随意对已完工工作进行变更或拆除。同时,发行人系统集成项目一般随着工程主体建设进度分阶段安装,由于项目施工均在客户所在场所或建筑主体根据总体规划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如弱电 工程在建筑主体中铺设电线电缆、搭建线路塔桥等,客户在此施工的过程中能够对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主导使用并从中获益。
综上,客户可以对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公司提供的系统集成业务系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特定设计的定制化产品组合,除供客户使用外不具有其他可替代用途,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整个合同期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招标要求的施工标准执行履约业务,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综上,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要求,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