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分包人以总承包公司项目部名义与...

最高法院:分包人以总承包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内部责任协议书》,若该协议书并无总承包公司盖章,同时总承包公司也并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不享有劳务物化成果,与实际施工人亦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主张总承包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海防、饶土火生、林其渊共同与鑫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由三人包工包料承建案涉工程,但该合同中未就林其渊、黄海防、饶土火生之间责任负担问题进行约定,亦未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林其渊、黄海防、饶土火生三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人之间成立合伙关系,李建明要求黄海防、饶土火生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建筑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约定,林其渊、黄海防、饶土火生不得私自将项目转包他人,若出现转包情况,鑫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林其渊、黄海防、饶土火生予以赔偿。林其渊以鑫泰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李建明签订《内部责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无鑫泰公司盖章。鑫泰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不享有劳务物化成果,与李建明亦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建明主张鑫泰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对李建明要求鑫泰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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