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兰春:从文号和序号漫谈《九民纪要》
下面我就选取一些板块做一些具体的解读,现在已经是四点二十了,已经讲了一个多小时了,讲到五点吧,就是要把这种工具教给大家,把这种方法教给大家,把这种意识灌输给大家。大家都是聪明人,一点就通,一捅就破,很快就会上路的。所以这份会议纪要的解读为什么我说要作为一个麻雀、做一个标本、做一个示范性的解读,我们究竟怎么认识这份文件,究竟怎么办理业务,更一般地说我们究竟怎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你站在这个高度别把自己看小了,这样的话,这份会议纪要对我们作用才能真正彰显出来!
我们研究法律,有人说要抓大放小,其实我觉得既要抓大放小,不要从大看到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一个角都不能缺失。比如我解读这份会议纪要,拿来以后第一个直觉,当天晚上,我记得是14号晚上18:18,最高法院网站上发布的,19:00之前我就全部打印出来了。我第一眼看到这个文件,我的一个直观,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方法论的意识,在具体过程中示范一下怎么进行。
我认为这个会议纪要虽然它很重要,虽然最高法院认为它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援引,但是它综合性不亚于司法解释。它的定位就是一份通知,这份司法规定就是一份通知,为什么?
因为我注意到这份司法文件第一行字。大家打印出来,会看到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通知上面,就是这个文号,注意到没有?法〔2019〕254号!如果长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案例,跟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你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通知的时候才用“法”,不信大家查。
最高法院到目前为止发了21批指导性案例,每一批指导性案例都是关于发布第12批、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你看看文号,一定是法〔2019〕XX号。
最高法院的文书,我们为什么要注意文号,这是与我们司法活动中很多存在争议的地方是有关系的。比如讲最高法院这个文件体系,以我自己的观察来看,至少有这些,比如说法2019XXX号,这是一类文件;法发2019XXX号,很多规范性的司法文件是以“法发”的名义来进行,关于雄安新区设立以后怎么进行服务保障XXXX通知;还有法办〔2019〕XX号,办公厅发的;还有法民传2019XX号,民传电报,发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还有最高法民2019XX号。
我为什么在这里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会议纪要里有一块触及到这个问题。关于对公司人格否认,最高法院在这份会议纪要里,讲了三个要点:第一,人格否认一定是例外,只能是个别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第二个标准,只能由该实施了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就刚才我讲到这个内容,公司人格否认是个案裁决,也就是说它的既判力仅限于个案,否定了这个公司,这个裁决是不能扩大到其他案件中去的,其他债权人要想继续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主张债权的,你只能把这个判决作为证据使用,而不能作为当然的不加审查的一个结果来适用。
为什么最高法院文号要特别注意?最高法院在发文件时,比如我办公室里有一套书,最高法院答复、请示全集上下册,我有几个案件都收在里面,在这里面我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明确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我们很多人不知道,在司法实践中还屡屡犯了错误,我们下次就必须注意到这个问题,从文化上做个区分。比如讲,我们在一个案件中经常做类案检索,办案件不做类案检索,简直不敢办,但类案检索也出现很多问题。以后我再接着给大家做专场讲座,我在这里就这个问题先说一下。
办一个案件,类案检索到一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给某一个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答复中的一个批复,上面讲得很清楚,这种法律关系是应该这么定性,效力应该是这么认定,责任是这么划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一种情况——往往自己站起来明确表态,凡是最高法院以最高法民他[年号]XX号,最高法刑他[年号]XX号,作出的批复,仅限个案使用,不得扩大解释。也就是说在其他案件中不管用,只是具体业务庭对下面业务指导过程中就该案作出了一个具体明确和特定的批示。它是以最高法民他、最高法刑他发出的,这种文号,你要特别小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们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法2019xx号等等,关于发布第2批或者说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等等,这些是有相当普遍的约束力的。
再比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96年以前大家注意到是不一样的,因为1997年之后最高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司法解释做了个司法解释。到2008年又做了一个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把前面的司法解释又把它废除了.也就是说从97年开始法院司法解释的这种文号都是法释2009XX号,司法解释的解释。而1997年之前,最高法院都是法发2009,或者1996、2005XX号。
最高法院的文号,大家一般不注意研究,说明我们做律师的思维不精细,我们经常提倡专业化,甚嚣尘上,天天说专业化,如果能对最高法院的文号写一篇很深入的由来的文章,我觉得是专业化精细化的很好体现。有几个律师做到吗?别说做到,注意都注意不到,这说明我们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
一份文件你能解读到什么程度,与文件自身或者是与这门课题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跟解读主体的丰厚度有绝大关系。所以解读这份文件,如果就文件看文件,就条文看条文,浪费了这个文件给我们提供了全新的信息,浪费了给我们普及、提升的诸多台阶。
这是我讲第一个文号问题,我再讲一个序号问题。
最高法院这份文件,这次是连续编号,我很意外。为什么连续编号?像这种编法,只有在国外的法律文件里才会体验出来。因为每一个部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民法总则适用法律的衔接问题,这一大板块说了很多,民法总则怎么跟民法通则衔接,怎么跟合同法衔接,怎么跟公司法衔接,民法通则之前做出来的民事诉讼的这种时效问题,在民法通则过程中是怎么进行衔接的?规定了很多内容,进入第2个板块,关于合同纠纷审理案件的审理,先说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合同审理中包括什么呢?要鼓励交易,要注意交易安全,要维护交易安全,要审慎否定合同效力,审慎解除合同,要合理地分配权利义务关系,要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等等。
下面又是7个序列,公司法的序列,比如说公司法列到了8,接下来9,一段一段,每一段直接跟上面每一段中间有很大的横割,看起来很不方便。按理在合同法中,列了很多内容,可以重新编号,然后到了下面的保险、到营业信托、到证券、票据、破产、财产合同、保险到案外人救济、到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这种交叉这种处理,应该分别编号才对。
连续编号直到130号,我看了多遍才明白,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国外法律文件的序号是一序到底,不管中间说了多少但与,做了多少说明,做了多少版块,是一序到底,便于检索。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大家通读这份会议纪要,会发现条款上下文相互支撑,比如说关于以物抵债这种协议,它分履行前,就履行期限之前和履行期限之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明显说到这个不同于,假如76条的让与担保,它直接说不同于什么。然后在另外一个条文里说,这个条款请参见纪要中的多少条,所以没有办法给它分割过以后分别编号,只能一编到底。需要注意到这个细节。
第3个方面,在适用的过程中,我们代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与法院交流过程,说这个案件适用会议纪要中哪一条,马上就能拿出来。如果分别编号,就要说适用合同项下的第几条,第几条,不利交流!所以这个也是一个很突出的特点。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