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被骗,项目经办被判三年半,从业人员如何防骗和防甩锅?

文/宋光辉

来源:结构化金融(jghjr2013)

一家国有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在开展业务当中存在的风控方面的问题,遭遇承租方诈骗,导致1.2亿元应收租赁款无法收回。这种事情不算稀奇,中国的金融市场类似的金融诈骗案近年里发生多起,而且这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并不算高。

比较少见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普通员工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刑三年半。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内容,该名普通员工并没有在在本案件当中收受承租方一方的贿赂,并且在其中获取不当利益。没有拿“黑钱”,仅仅是因为工作能力的问题导致被骗,也被判如此重的刑罚。

在此前,曾经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违约,引发发行人诈骗罪行暴露,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也被判刑三年。然而,在那个案件当中,证券公司人员是直接收受发行人上百万元的贿赂,主观恶意性要强得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融资租赁公司被骗的案件当中,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只有该普通员工一人因失职罪而被判刑。而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金融业务的开展通常是公司多个部门联合进行,项目过会通常还需要公司的投资委员会表决。

这名普通员工固然存在失职,需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然而,他一个人的失职难以造成被骗的结果。一个普通员工,单独行动,即使想要刻意诈骗或是配合承租人诈骗,恐怕也很难成功。这种被骗反映出来这家融资租赁公司风控存在问题,在制度层面和流程设计层面都存在问题。

这个案件不但对于金融机构有所警示,即要重视风控。对于金融从业人员而言,需要更加关注从事金融业务当中的风险,除了欺诈风险之外,还要当心上级领导或者的同事们的“甩锅”风险。

案件回顾

被骗的这家租凭公司是北京市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被判刑的普通员工名叫李澍,案发前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第一事业部的资深经理。李澍1985年出生于北京市,李澍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最早的员工之一。

2015年1月,李澍开始负责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古瑞瓦特公司)的1.2亿元直租融资租赁项目,具体负责的范围包括该项目的租前尽职调查和租后跟踪管理等工作。

古瑞瓦特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唯一股东。穿透股权之后,李剑群实际全资持有古瑞瓦特公司100%的股权。

2015年3月31日,北京国资租赁公司与古瑞瓦特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北京国资租赁公司采购1.2亿元光伏设备,出租给古瑞瓦特公司用于建设新疆英吉沙20MW光伏电站,租期为36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

其中第一至第四期租金为每期255万元,

第五至第十二期,每期租金约1646.95万元,

租金合约计1.42亿元;

租赁手续费分两笔支付:

第一笔租赁手续费420万元应在《融资租赁合同》附件附表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笔租赁手续费2400万元应于第五期租金对应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如古瑞瓦特公司自起租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提前留购租赁物的,则无需支付第二笔手续费。

同日,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又与古瑞瓦特公司和其指定的供货商深圳市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1800万元,穿透股权之后,这家公司100%的股权,同样由李剑群持有。承租人古瑞瓦特公司与租赁物的出售方是由同一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资金是左手倒右手,通常这意味着风险。

2015年5月8日,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向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1.2亿元。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获得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支付的1.2亿元光伏设备采购款后,没有用来购买设备建设英吉沙的光伏电站项目。这些钱,被李剑群挪作他用了。到了2016年,古瑞瓦特公司已经无法向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了。

截至2017年7月25日,古瑞瓦特公司拖欠的到期未付租金667.05万元,违约金54.27万元。另有未到期租金约1.41亿元,留购价款120万元,手续费1800万元。

北京国资租赁公司认为古瑞瓦特已构成实质违约,因此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北京二中院对此民事诉讼案的审理期间,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又以古瑞瓦特公司与其指定的供货商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串通,虚构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采购及交付事实,骗取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1.2亿元光伏设备采购款,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报案。

2018年7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该案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5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对李澍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6日,以涉嫌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李澍被逮捕。

进入检察院阶段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向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澍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澍不服,提起上诉

他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只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对他进行过培训,公司也没有书面的章程,他只是按照领导安排工作,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其系初犯,从轻处罚”。

李澍的辩护律师则称,“李澍只是公司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在涉案项目中不起指挥、领导、决策作用。涉案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且事后得到公司的追认,属于一般民事纠纷。

涉案项目损失尚未确定,且李澍行为与公司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司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作为认定李澍失职的依据”,因此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他无罪。

法院认可的证据显示,李澍作为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在英吉沙光伏电站融资项目上的负责人,在这个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后续答复风控部门、后续回应项目评审会,以及放款之后的跟踪管理,这四个环节均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具体而言:

其一,前期尽职调查阶段,“在未前往古瑞瓦特公司所在地和新疆英吉沙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地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仅凭与李剑群谈话和李李剑群提供的材料即撰写同意项目进行的调查报告”;

其二,在风控部门提出风险初审意见后,“李澍隐瞒古瑞瓦特公司债权人与该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剑群的事实”;也“未认真核实抵押物光伏电站的建设情况,就风险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

其三,在项目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后,“李澍未按评审意见去核实新疆英吉沙项目的政府部门审批情况”;

其四,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放款之后,“李澍未按其回复评审委员会中所述'配合运营管理部跟踪租赁标的物的供应和安装情况’,也未'驻场监督项目进度’,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李剑群将融资款挪作他用”。

同时,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澍虽不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的决策人,但对涉案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确定放款的基础,其未履行实地驻场监督是北京国资租赁公司未能及时止损的直接原因”,且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1、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

从法院批露的材料来看,李澍在这个项目当中的确存在失职。作为一个研究生毕业的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体,很多失职,只要依靠常识就能够避免。

因此李澍的辩护词:“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对他进行过培训,公司也没有书面的章程,他只是按照领导安排工作”,难以成立。

然而,另一方面,也能看出公司的确存在的问题,公司2014年才成立,2015年李澍接手该业务,对于一个新进入公司的员工,没有培训也没有相关书面的业务指引,就让新手负责这一项目,这是管理方面的无能。

管理学上面的授权原则讲到,即使是将某些事项目授权出去,但是项目负责人或是公司负责人应该要对项目的成败或公司的成败负起责任。现实的结果是即使是在法律上,责任应该由李澍承担,但是这也无法弥补公司遭受的损失。

2、公司的风控制度不完善

一个公司的完善的风控制度,应该要做到,即使是李澎想要主动欺诈,也不能得逞。毕竟在一家公司,员工在利益驱使面前,充当内鬼,与外部机构联手起来进行诈骗的这种事情,常有发生。要做到这一点,要进行制衡。

银行开展信贷业务通常有AB角。一个项目有两个人,可以相互制衡。

另外,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开展业务,同样形成制衡。同时,项目的执行与项目的决策也是相互独立的,通常项目过会都需要经公司层面的荐决策委员会投票决策,并且负责项目的人员需要回避。

当然,即使这样的话,也无法完全避免被骗。但是却能够将行骗的难度大大提高。正常的情况下,只有B角、风控部门、决策委员会等都出现失职,才会导致被骗。从法院的判决来看。

一个普通员工失职,就能够导致上亿元的损失,如果一个或多个普通员工参与诈骗的话,那损失得有多大?

之前在诺亚遭遇承兴诈骗案的时候,我写过一篇文章提到,为防止欺诈,需要在流程设计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质疑一切、交叉验证”的原则。

当时提到,根据这一原则,

风控部门最需要防范的就是业务部门,

公司最需要防范的是风控部门,

股东最需要防范的是公司管理层,

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防范的就是股东。

层层防范之下,才有望将风险降至最低。

3、普通员工缺乏批判性的独立思考和盲目服从权威

对于李澍而言,或许是因为金融专业能力或是因为经验不足而犯下错误。然而,正如我们前面提到,很多错误不需要金融专业能力,单纯依靠常识都能避免。

李澍犯的错,是因为缺乏批判性的独立思考和盲目服从权威所致。在公司没有相关的执业标准的情况下,李澍跟随大流,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怎么做,却没有想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存在风险。

如果他在那个时候有风险的这根弦,意识到自己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话,那么即使公司没有相关制度,依他的学历,他也应该能够。一个没有文化放高利贷的人员,都不会犯下他的这种低级错误。

李澍提到“他只是按照领导安排工作”,这是另外一个思维误区。在《影响力》这本书专门提到权威的影响力,书中还指出很多人在有了上级指令的情况下,可以做出任何伤天害理的事情出来。

一方面,他觉得自己这样做是执行上级指令,因而自己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

另一方面,上级掌握”威福“二柄,他也不想得罪。

金融行业常见的有”领导交办“的项目,如果按照正常的风控要求和制度流程,可能难以推进,但是因为是领导交办,各方便尽力将他做成,而无视其中的风险。然而,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经办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为经办人的行为是来自领导的指示就得以免责。经办人甚至还有被领导甩锅或当枪使的可能。

近年来,信用风险暴露,众多违约事件出现,将很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种种不当行为显露出来,估计后续还会有更多的人员将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除了之前提到的防欺诈之外,未来,对于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普通员工而言,防甩锅也将是重要的职业技能。

来源:华商韬略(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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