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每日税讯132】(2016-9-9) B. 【G20国家税收名片(8):印度】

A.【每日税讯132】(2016-9-9)

DailyTaxation News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1.巴拿马国民大会通过《报复法》修正案

2.丹麦税务局准备购买“拿巴马*文*件”相关信息

3.OECD公布BEPS行动7、8-10相关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4.土耳其临时降低住房增值税税率

5.以色列批准加入《税收征管多边互助公约》

特别推送1: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不适用该公告规定的办理流程,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注:公告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65835/content.html。

特别推送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201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注:《管理办法》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265747/content.html。

1.巴拿马国民大会通过《报复法》修正案

2016年9月6日,巴拿马国民大会通过了第370号法律,修订《报复法》以反制其他国家对巴拿马实施歧视性措施。主要修订措施包括:设立歧视、伤害巴拿马经济或商业利益的国家“黑名单”;提高支付给“黑名单”国家居民的股息、处处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提高“黑名单”国家公民从巴拿马汇款的预提税税率;提高某些货物的关税;限制与来自“黑名单”国家的公司签署公共合同、签发或延期营业许可等。(IBFD)

注:该修正案是8月11日由财政部提交国民大会的。

2.丹麦税务局准备购买“拿巴马*文*件”相关信息

2016年9月7日,丹麦税务局表示准备购买“拿巴马*文*件”相关信息。虽然对购买匿名来源的信息尚存争议,但已得到议会的广泛支持。预计相关信息将涉及500-600丹麦纳税人。至于购买金额据称将不被披露。(IBFD)

3.OECD公布BEPS行动7、8-10相关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2016年9月8日,OECD公布了两份与BEPS行动7、8-10相关的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是OECD于7月4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为了解决与BEPS行动7相关的常设机构归属利润分配问题和与BEPS行动8-10相关的转让定价利润分割法的使用指南的修订问题。OECD将于10月11-12日在巴黎总部会议中心就此进行公开讨论。(OECD)

注:反馈意见可在OECD网站下列页面点击链接下载:

http://www.oecd.org/tax/public-comments-received-on-beps-discussion-drafts-on-attribution-of-profits-to-permanent-establishments-and-revised-guidance-on-profit-splits.htm。

4.土耳其临时降低住房增值税税率

2016年9月8日,土耳其法律公报公布部长理事会2016年第9153号令,规定住房增值税税率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从18%降至8%。(IBFD)

注:土耳其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8%,另有8%、1%两档低税率。

5.以色列批准加入《税收征管多边互助公约》

2016年8月30日,以色列批准加入《税收征管多边互助公约(2010修订)》。

注:以色列于2015年11月24日签署加入该公约。关于公约背景、内容,参见【每日税讯15】。

(龚辉文 编译整理)

B.【G20国家税收名片(8):印度】

说明:

1.居民公司的判定标准

标准类行

法律标准

管理标准

所有权标准

经营标准

标准名称

注册地

标准

总机构

标准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

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

编号

判定依据

注册地

设立地

总部所在地

决策或管理地:董事会/股东大会所在地等

控股股东的居民身份

收入、资产、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主要经营地

印度采用注册地标准,2015/16年度开始,兼用管理地标准,即实际管理控制地在印度的也视为印度居民企业,即表中的①+③。

2.公司(所得)税税率

一般税率为30%。

居民公司总所得超过1000万卢比但不足1亿卢比的部分,按公司所得税的7%征收附加税;超过1亿卢比的部分,附征12%。此外,还要按公司所得税的2%和1%附征教育税和特别教育税。印度有最低替代税制度:按经调整的账面利润的18.5%计征最低替代税(AMT),当公司所得税(不含附加税和教育税)实际税负低于AMT时,按AMT计征。

3.亏损处理

允许往前结转3年、往后结转20年(前3后20)。

4.纳税年度

同财政年度,即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5. CFC制度

无。

6. 一般反避税

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GAAR)。

7.个人所得税税率

普通所得和资本利得,2015/16年度中央按0-30%/4档超额累进,如下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卢比)

税率(%)

不超过25万的部分

0

超过25万至50万的部分

10

超过50万至100万的部分

20

超过100万的部分

30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需要按所得税额的2%和1%缴纳教育税和特别教育税。

对应税所得超过1000万卢比的纳税人,就超过部分,2015/16年度需要按10%税率征附加税,2016/17年度又加征2%,即合计附征12%。

此外,雇员和某些职业者需要缴纳邦职业税,税率各邦不一。

8. 税收协定

与下列9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中国台湾、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韩国、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利比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联酋、英国、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赞比亚。

9.增值税与地方税

印度现行流转税制非常复杂:

中央政府:对国内生产的货物销售(无论邦内还是邦际销售)征收不规范的增值税型中央消费税(进口货物不征国内税,而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替代征税),一般税率2015/16年度为12.5%,实际税率因税目不同在8-360%之间,类似于我国1994年税改前的增值税(其适用高税率的品目具有消费税性质,因此印度没有特别消费税);对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型的劳务税,税率2016年5月1日由原来的12%(加上附征3%的教育税实际税负12.36%)提高至14%(同时取消教育税)。

邦政府:对邦内货物销售征收税率不统一的邦增值税(对汽油等燃油产品多数邦仍单独征收汽油销售税,而不征收增值税),各邦标准税率一般在12.5%~15%之间,其他税率有1%、4%、10%或20%等。

此外,邦际货物销售由中央立法征收中央销售税(实际委托由销售方所在邦征收,收入也归该邦政府),主要属于中间投入品的列名产品,税率为2%;其他产品,税率为10%或货物销售方所在邦的增值税税率两者的较高者。

目前,莫迪政府正在推行货物劳务税(GST)改革。为GST改革而提交的《第122次宪法修正案》8月3日已获议会上院通过,并于9月1日已获半数以上邦级议会批准,待总统签署后就能生效。印度政府计划在2017年4月1日实施GST改革,实行“双轨GST”,即对邦内的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中央货物劳务税(CGST)和邦货物劳务税(SGST)。对于邦际交易,则由中央征收综合货物劳务税(IGST),即CGST和SGST的综合。开征双轨GST后,原由中央和邦政府征收的上述主要流转税原则上取消(酒未纳入GST征收范围;汽油等石油产品暂时未纳入GST,即仍按原制度征税)。不过。GST税率、免税项目等重要要素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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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名片】索引:

2016-9-1:【G20国家税收名片(1):阿根廷】

2016-9-2:【G20国家税收名片(2):澳大利亚】

2016-9-3:【G20国家税收名片(3):巴西】

2016-9-5:【G20国家税收名片(4):加拿大】

2016-9-6:【G20国家税收名片(5):中国】(注:只保留编号,内容从略)

2016-9-7:【G20国家税收名片(6):法国】

2016-9-8:【G20国家税收名片(7):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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