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降低引发的五大讨论

昨天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消息一经发布,刹那之间传遍朋友圈,作为一条与千万家企业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消息,引发了无数人的讨论。

讨论一:降低税率的行业是否只限于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农产品等货物?

我认为不是。虽然严格遵照法条规定是税收从业者的一个基本素质,但我依然要说,降低税率不会仅限于提及到的行业,而是所有原适用17%税率的行业,统一降低到16%,所有原适用11%行业,统一降低到10%。

因为这是会议决定,不是税收文件。会议决定是战略性的定调,税收文件才需要逐字揣摩。

我们国家税收政策的趋势是减负、简并税率。如果这次调整不是统一调减税率,岂不是又增加了两档?这与大趋势是背道而弛的,所以不可能是只调减部分行业。

讨论二:增值税到底是几档税率?说好的两档呢?

从目前来看,5月1日以后,税率是16%、10%,6%,还有一个通常不需要考虑的零税率。征收率是5%、3%,这是简易征收时候使用的,也不是简并税率所讨论的范畴。

虽然一直在说要简并成两档税率,但显然目前条件还不成熟,税率降得太猛,财政收入承受不了,只能是小步前进,先降低部分行业税负。简并成两档税率我个人认为最早也在明年了。毕竟还有一个国地税合并的事情,下半年应该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了。不可能税收政策和人员一起调整。

国税局的筒子们要悲催了,正等着和地税会师呢,没想到,人没来,事儿来了。估计又要忙乱一阵子了。

讨论三:国务院对税率调整是否违背立法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有人质疑,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率的确定必须是通过法律来确定的,法律就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来制定,而不应该是国务院制定。

其实不然,根据《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也就是说,因为增值税目前还不是法律,而只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修订是属于国务院的职权范围的,所以我们不用对此表示质疑。

讨论四:税率只降了一个点,红利并不大。

很多人对只降低一个点的税率,感觉意义不大,认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我认为其实不然,理想状态下,销项16%,进项16%,对企业利润是基本没有影响的,直接影响可能只限于附加税费。

但实际上很多企业是达不到理想状态的,进项抵扣如果出现各种问题,票不合规、时间超期等等,都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进入成本,这个时候对利润就有了比较大的实际的影响。还有很多以提供服务为主的企业本身就没有太多的进项税,降低销项是企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另外,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提高到500万元,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好,根据经验估算,至少80%的企业都在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征收率在3%。

大家还记得有一个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吗?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这样一对比,是不是就意识到,提高标准后,相当于给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实行了这样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不过需要提示的是,税收政策税负是降下来了,但国地税合并后,征管力量是加强了,信息交换更便捷了,以前漏征漏管的范围会逐步缩小,所以有些企业未必能体会到税负下降。

讨论五:给多数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待遇,其实是“增值税”外衣下的“营业税”,营改增相当于换汤不换药。

不可否认,最能体现增值税实质的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征收率计算税款,和原先营业税计算基本是相似的。

但我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的相似,其实质是完全不同的。毕竟原先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割裂的体系,彼此之间无法互通。现在合二为一,对所有的企业无论从税种名称上,发票要求上,征收管理上都纳入了一个体系。同时在一个体系中又进行分类管理,给出一个较为宽松的标准,让小规模纳税人自然做大规范,自然进阶成长为一般纳税人。这和原先营业税和增值税分而治之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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