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了,重要监管指标不达标,绩效薪酬会被追索扣回
新规简评
2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披露《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对银行、保险、AMC、信托、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8种追回薪酬的情形,分“应当追索”“可以追索”两类。
其中,“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哪些指标属于重要监管指标?文后列举了一些有指标值的监管指标,未来也许会有更多。
关键岗位人员包不包括监管统计人员?一般情况不算。《通知》明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统计人员属不属于其他责任人员呢?如果为了满足监管指标达标而做手脚,恐怕难逃其责。如果坚持真理,能像德勤内部员工一样,勇于举报弄虚作假,不被不正之风所玷污,肯定不会被追责。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指导意见内容,结合实际,抓紧完善相关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月28日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保监分局和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就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履行必要程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四、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薪酬制度激励效果的评估,注重员工教育,合理设置风险偏好。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八、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九、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当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十、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本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十一、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四、本指导意见所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研究探索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方式,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实现对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 资本充足 ★
指标名称 |
资本充足率 |
监管标准 |
≥10.5% |
指标公式 |
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及校准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
取值计算 |
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
指标名称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监管标准 |
≥8.5% |
指标公式 |
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及校准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
取值计算 |
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G40_[2.A]/G40_[9.A]×100% |
指标名称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监管标准 |
≥7.5% |
指标公式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及校准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
取值计算 |
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G40_[1.A]/G40_[9.A]×100% |
★ 杠杆情况 ★
指标名称 |
杠杆率 |
监管标准 |
≥4% |
指标公式 |
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100% |
取值计算 |
G44《杠杆率情况表》 G44_[1.A]/(G44_[2.A]+G44_[3.A]+G44_[4.A]+G44_[5.A])×100% |
★ 信用风险★
指标名称 |
不良资产率 |
监管标准 |
≤4% |
指标公式 |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
取值计算 |
G11_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G11_II_[23.E]/G11_II_[23.A]×100% |
指标名称 |
不良贷款率 |
监管标准 |
≤5% |
指标公式 |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
取值计算 |
G11_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G11_II_[1.E]/G11_II_[1.A]×100% |
指标名称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监管标准 |
原则上不高于100% |
指标公式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
取值计算 |
G11_I《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G11_I_[4.4A]+G11_I_[4.5A]+G11_I_[4.6A]+G11_I_[4.7A])/G11_I_[1.E]×100% |
指标名称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 |
监管标准 |
=100% |
指标公式 |
纳入不良贷款的逾期90天以上贷款/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100%。 |
取值计算 |
G11_I《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G11_I_[4.4E]+G11_I_[4.5E]+G11_I_[4.6E]+G11_I_[4.7E])/(G11_I_[4.4A]+G11_I_[4.5A]+G11_I_[4.6A]+G11_I_[4.7A])×100% |
指标名称 |
拨备覆盖率 |
监管标准 |
≥150%&≥140%&≥130%&≥120% |
指标公式 |
贷款减值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
取值计算 |
G11_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G11_II_[1.2A]/G11_II_[1.E]×100% |
指标名称 |
贷款拨备率 |
监管标准 |
≥2.5%&≥2.1%&≥1.8%&≥1.5% |
指标公式 |
贷款减值准备金/各项贷款×100% |
取值计算 |
G11_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G11_II_[1.2A]/G11_II_[1.A]×100% |
★ 集中度风险★
指标名称 |
最大单家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
监管标准 |
≤10% |
指标公式 |
最大单家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4_I《大额风险暴露总体情况表》、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G14_I_[1.1.2.A]/G40_[3.A]×100% |
指标名称 |
最大单家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比例 |
监管标准 |
≤15% |
指标公式 |
最大单家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4_I《大额风险暴露总体情况表》 G14_I_[1.1.1.A]/G14_I_[2.A]×100% |
指标名称 |
最大单家非同业集团或经济依存客户风险暴露比例 |
监管标准 |
≤20% |
指标公式 |
最大单家非同业集团或经济依存客户风险/一级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4_I《大额风险暴露总体情况表》 G14_I_[1.2.1.A]/G14_I_[2.A]×100% |
指标名称 |
最大单家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比例 |
监管标准 |
2020年6月30日≤60% 2020年12月31日≤45% 2021年6月30日≤35% 2021年12月31日≤25% |
指标公式 |
最大单家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4_I《大额风险暴露总体情况表》 G14_I_[1.3.1.A]/G14_I_[2.A]×100% |
指标名称 |
最大单家同业集团客户风险暴露比例 |
监管标准 |
2020年6月30日≤60% 2020年12月31日≤45% 2021年6月30日≤35% 2021年12月31日≤25% |
指标公式 |
最大单家同业集团客户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4_I《大额风险暴露总体情况表》 G14_I_[1.4.1.A]/G14_I_[2.A]×100% |
指标名称 |
最大单家同业融出比例 |
监管标准 |
≤50% |
指标公式 |
最大单家同业融出余额/一级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4_V《同业单一客户大额风险暴露情况表》附注 G14_V_[102.H]/G14_V_[101.D]×100%; |
指标名称 |
单一客户关联度 |
监管标准 |
≤10% |
指标公式 |
最大一家关联方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 G15_I_[1.O]/G15_I_[11.C]×100% |
指标名称 |
集团客户关联度 |
监管标准 |
≤15% |
指标公式 |
最大一家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 G15_I_[G1.O]/G15_I_[11.C]×100% |
指标名称 |
全部关联度 |
监管标准 |
≤50% |
指标公式 |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 G15_II_[1.A]/G15_I_[11.C]×100% |
★ 盈利性★
指标名称 |
资产利润率 |
监管标准 |
≥0.6% |
指标公式 |
税后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
取值计算 |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G04《利润表》 (G04_[11.A]+G04_[12.A])/G01_[25.C]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
指标名称 |
资本利润率 |
监管标准 |
≥11% |
指标公式 |
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
取值计算 |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G04《利润表》 (G04_[11.A]+G04_[12.A])/(G01_[50.C]+G01_[59.C])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 |
指标名称 |
成本收入比率 |
监管标准 |
≤45%&≤35% |
指标公式 |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净收入×100% |
取值计算 |
G04《利润表》 (G04_[7.A]-G04_[7.2A])/(G04_[1.A]+G04_[2.A]+G04_[3.A] +G04_[4.A]+G04_[5.A]+G04_[6.A])×100% |
★ 流动性★
指标名称 |
流动性比例 |
监管标准 |
≥25% |
指标公式 |
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
取值计算 |
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人民币:G22_[1.10A]/G22_[2.8A]×100% 外币:G22_[1.10B]/G22_[2.8B]×100% 本外币合计:G22_[1.10C]/G22_[2.8C]×100% |
指标名称 |
流动性覆盖率 |
监管标准 |
≥100% |
指标公式 |
流动性资产/(资金流出-限额内的资金流入)×100% |
取值计算 |
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G25_I_[Ⅱ.1.A]/G25_I_[Ⅱ.2.A]×100% |
指标名称 |
净稳定资金比例 |
监管标准 |
≥100% |
指标公式 |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
取值计算 |
G25_II《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G25_II_[Ⅲ.1.J]/G25_II_[Ⅲ.2.J]×100% |
指标名称 |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
监管标准 |
≥100% |
指标公式 |
优质流动性资产/(可能现金流出-可能现金流入)×100% |
取值计算 |
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G26_Ⅱ[1.A]/(G26_Ⅱ[2.A]-G26_Ⅱ[3.A]) |
指标名称 |
流动性匹配率 |
监管标准 |
≥100% |
指标公式 |
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
取值计算 |
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G21_[9.B]/G21_[9.C]×100% |
指标名称 |
全部同业融入占总负债比重 |
监管标准 |
≤1/3 |
指标公式 |
全部同业融入余额(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后的融入余额)/负债合计×100% |
取值计算 |
G24《最大百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 G24_[102.K]/G24_[13.B]×100% |
★ 市场风险★
指标名称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
监管标准 |
≤20% |
指标公式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
取值计算 |
G32《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境内汇总口径:G32_[12.F]/G40_[3.A](法人)×100% 法人汇总口径:G32_[12.J]/G40_[3.A]×100% 合并报表口径:G32_[12.J]/G40_[3.A]×100% |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定位★
指标名称 |
各项贷款占比 |
监管标准 |
≥50% |
指标公式 |
各项贷款占比=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100% |
取值计算 |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G01_[62.C]/G01_[25.C]×100% |
指标名称 |
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 |
监管标准 |
≥70% |
指标公式 |
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年度新增可贷资金×100% |
取值计算 |
S4b《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情况统计表》 S4b_[2.A]/S4b_[1.A]×100% |
指标名称 |
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 |
监管标准 |
≥80% |
指标公式 |
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涉农贷款期末余额+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重复部分)/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
取值计算 |
S4b《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S4b_[3.A]+S4b_[6.1A]+S4b_[7.1A]-S4b_[4.A]/G01_[62.C]×100% |
指标名称 |
大额贷款占比 |
监管标准 |
≤30% |
指标公式 |
大额贷款占比=大额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
取值计算 |
S4b《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S4b_[5.A]/G01_[62.C]×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