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超期三年的预收款是否转收入?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2016车6月,我公司收到甲公司采购汽车配件的定金100万元,会计挂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同年12月,甲公司依然没有采购商品,该100万元,税务稽查要求转收入,是否?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您好!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所得,比较容易理解与把握,会计们一般不会搞错。但是在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最容易产生混淆的,其实是“收入”与“债务”。可以这样讲,只要能够正确区分“收入”与“债务”,就能够正确确定企业总收入。

此100万元是甲公司支付的定金,是一种预付款行为,未来如果采购,该100万元冲抵货款;未来如果取消采购,该100万元应该全额退还甲公司。所以属于一种需要偿还的负债、不能确认为收入。

此100万元预收账款,只要没有转为采购款、没有退还对方,不论时间多久,都不能改变其债务的本质,所以,三年五载的时间刻度,并不是确认其是否为收入的标准。

已作废的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有这样的表述:“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这个文件在人们的脑海中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以至于实务中不少会计和税务人员直到现在,依然把“三年”作为区分债务与收入的标准。殊不知依“法”纳税并非依“表”纳税,申报表的说明书不可能成为确认纳税义务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被废止的申报表的说明书。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所以,你公司这100万是否属于所得税收入,必须判断该100万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如果甲公司依然存续,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都可以说明该款项应该偿付三年来,甲公司与你公司对该款项定期核账;双方针对该款项达成过还款协议;甲公司向你公司发过催款书等。

退一步说,哪怕双方三年来没有就该款项达成任何还款安排,哪怕甲公司通过法院追讨该款项的话也已过诉讼时效(民法对债权的追诉期是三年),但是只要甲公司存续,你公司基于商业诚信愿意还款的话,也是可以偿还的,这并不构成“无法偿付”的条件。

所以,除非有证据税务机关证明,甲公司确已消失,或者甲公司承诺放弃该债权或者法院判决你公司不用归还,否则,不论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无权贸然将其确认为收入。

纳税才需要证据,不纳税不需要证据。所以税务机关要想征税他们必须拿出证据,否则依法来说想征税,对方又拿不出“确实无法支付”的证据门儿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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