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代开的发票又被税务局否定后如何处理问题

粉丝来信

(新疆粉丝)亲爱的房老师,说这事有点脸红,只能指望您有高招了。我们有一在偏远贫困地区的子公司做房地产的,做了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因为资金不足,付款不到位,施工单位不给开发票,项目是2003-2004年建,2005年按合同或决算转开发成本,2014年地税局通知赶紧开票做土增税清算,不然营改增开不了了,不付款施工单位肯定还是不开,加上地州偏远,施工单位基本是外地的,实在难做工作,财务经理告诉我他当时和地税商量怎么办?地税有同志说先找家有资质的公司来税务局代开票,把税交掉,总共以这家名义代开了1800万,交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合计115万(有税票,想着后续付款时把税再扣回来)。现在税局对土增税清算复核,不认可上述代开发票,我也知道这个代开发票和实际施工的单位不一致,但财务经理坚持说当时地税开票是沟通过的,而且地税敢给企业开是因为以票控税的原理,115万是真真实实交给地税了,现在如果不认这张发票可咋整?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咨询的问题,就像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公安局制证中心搞出一张假身份证,你问我如何处理?我只能回答“呵呵”。难道地税局某个人答应的,就可以利用虚假手续代开发票吗?即使代开了发票,税务局完全可以撤销或否定这一行为,懂得这个道理是问题的关键。

我想有三步可以走:
一是继续找人摆平,税务局也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是既然税务局不认可该发票,可以请税务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前提是核定征收合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是如果该代开发票最终被税务局否定,不要忘了你们当年因代开发票还缴纳了115万的税金,按时间推算已经接近5年时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建议你们加强协调,按税务局发现处理尚有退还税款希望,若按企业自己发现的话目前已经超过3年退税期间,不能享受退税。
由于你们是用第三方名义代开的发票,所以必须通过第三方向税务局争取权益。如果用你们自己的名义,就缺乏曾经纳税的依据,税务局也不可能给你们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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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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