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他牺牲了事业,养育了两个孩子; 他却要她净身出户!

从英国法律来看情侣之间的伴侣关系和正式注册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分手的时候其实有着一个很重要关键性的不同,那就是在双方财产的分配上:

1. 夫妻双方结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比如说婚后购买的房产,在法庭判决的时候,一般法官判给双方分配该房产的起始点是各50%,也就是一人一半,即便该房产只在其中一人名下;

2. 然而如果现在分手的双方只是一般的伴侣关系,那么法官在判决的起始点基本上就大有不同了。若是房产只在一人名下,那么法官一般不会把该房产的股份判给另一方,除非另一方可以提出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有权利分得房产的部份股份的。

不过当然了,如果情侣双方并没有进入婚姻,但是在购买房产的时候是买在双方共同名下的,那么一般还是可以为双方带来保障的(当然共有产权的话可以分成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或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具体想了解这两者的不同可以查看:《共同购房:您知道房产共有权的含义吗?》)。

一位名叫克莱尔(Claire Chipperfield)的助产士,她和她今年58岁前男友分手争产的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克莱尔今年52岁,她的前男友是一家科技公司的CEO,名叫安德鲁(Andrew Horn)。

克莱尔和安德鲁在一起的时间长达15年,俩人育有两个孩子,可是一直都没有结婚。

他们原本一起住在伦敦,后来于2006年一起搬到了英国南部的汉普郡(Hampshire),并在那边买了一栋新房。

这栋新房位于汉普郡的利明顿镇(Lymington),买的时候绝大部份的首付都是安德鲁出的,他出的钱几乎是克莱尔的5倍。

虽然这栋房子是买在两个人名下,但是当他们俩在2016年分手的时候,安德鲁却告诉克莱尔,房子的大部份股份应该都是属于他的(因为当初他出的钱比克莱尔要多出很多)。

安德鲁说,他们俩在过去那段关系中,双方的经济是各自独立的。

因此即便这栋房子是在他们俩的共同名下,他们是在这栋房子中共同抚养两个孩子,这栋房子可以被视为他们当时的“家”,但是安德鲁却认为克莱尔在分手后是没有权利获得这栋房子的一半,也就是50%股份的。

这栋位于汉普郡的房子目前价值超过一百万镑,其中有740,000镑当初都是由安德鲁支付的,只有39,000镑是由克莱尔出钱的。

所以安德鲁认为他自己分到房子的大部份股份也没有什么不对。不过呢,克莱尔自然不是这么想的。

她觉得自己过去在这段关系中付出许多,虽然她和安德鲁并没有婚姻关系,但是他们过去一直像一家人一样地生活着,她也在这个家庭中尽责地扮演着她的女主人角色。

她为了好好照顾这个家庭以及两个孩子,在事业上做了牺牲,所以分手了之后她获得房子的一半股份其实并不过份(再说了,这房子原本就是在他们俩人的名下,安德鲁到底想要争些什么呢?)。

(下面这张照片就是克莱尔↓)

然而,安德鲁还是非常坚持他自己的想法,认为他当初就是出了比较多钱,而且实际上也确实比克莱尔要多出很多,因此安德鲁一状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官能够站在他这边,判他获得该栋房产的大部份股份。

这个案件先是在地方法院获得审理,当时地方法院的法官米迦勒(Michael Berkley)并不同意安德鲁的诉求,于是安德鲁就继续上诉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这几天终于出炉了最新判决结果,而这一次,安德鲁依旧遭遇了失败!

高等法院的法官弗里德曼(Justice Freedman)支持了原本地方法院的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克莱尔在面对安德鲁的控告时为自己辩护道:“安德鲁在过去明明告诉过她,这栋房子是一人一半的!”

原来,就在13年前,那时他们刚买好新房的时候,在轻松的状态下,安德鲁曾经在酒吧和克莱尔聊天的时候跟克莱尔说:“这房子我们俩现在各自拥有50%的股份,我们是共同拥有人。”

克莱尔的意思是安德鲁已经承诺过她,这栋房子的股份是均分的(不管当时的场景是怎么样的,也不管安德鲁是不是说着玩的)。

法官弗里德曼赞同克莱尔的说法,认为当初她和安德鲁的那段对话,安德鲁所说的意思确实就等于承诺克莱尔,这栋房产最后是他们俩可以平等地均分的。

在加上,法官也认为克莱尔过去在她和安德鲁那段长达15年关系中的付出是功不可没的,因此基于上述种种因素,再次判了安德鲁败诉,判决他们俩应该要以50/50的比例来公平地均分房产的股份。

法官说了,当初安德鲁说出那段在酒吧中所讲的话以后,相关的证据也显示,安德鲁这边的想法一直是认为他和克莱尔是公平均分这栋房产的,当时这也包括了他们俩必须共同承担该栋房产的房贷。

并且至此以后,他们之间再也没有其他的讨论或对话,是有关于该栋房产的各自持有份额,不应该是以50/50的比例来均分的。

(因此即便安德鲁现在才反悔认为自己因为当初出比较多钱,所以应该要拿到更多的股份,这在法官弗里德曼看来也是不成立的。)

(下面这张照片就是安德鲁本人↓)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网友们基本上都是表态支持法官的做法,认为克莱尔本来就是应该拿到房产的一半股份:

当然了,另一边反对的意见也是有的:

→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些什么?

我们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两点。首先我们必须说,上述案件中的克莱尔是很幸运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幸好当时房产是买在了双方的名下(或许是她够聪明知道要保护自己),所以保护了她后来不至于被安德鲁的翻脸不认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失去了房子的大部份股份。

因为若是当初该房产只买在了安德鲁的名下,那么现在的情况很有可能就会完全不同了!

怎么说呢?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针对情侣关系和已经注册的婚姻关系,一般来说法官在判决的起始基准点不同的。

同样以克莱尔和安德鲁为例子,今天如果他们当初是已经结婚的夫妻,他们所争论的那栋房子是在他们结婚以后购买的,那么通常情况下这栋房子会被视为两个人的婚房,视为他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不论这栋房子在谁的名下)。

所以一般来说,即便是安德鲁在俩人离婚后说他当初支付的钱比较多,所以应该要拿到更多的股份,法官一般不会直接这么判的,而是会判他们俩必须平均以50/50来平分到房产的股份。

原因很简单,因为即便安德鲁是俩人婚姻关系中主要“在外头赚钱”的那方,但是克莱尔一直以来待在家中,为家里面的付出和牺牲,这种贡献是“不应该”被视为比较不重要的;以一个婚姻关系来说,负责赚钱养家的那方和负责操持家务的另一方,所做出的贡献是应该被视为“同等重要”的。

因此,假如这个时候安德鲁不同意该栋房产被均分,那么他就必须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他确实具有拿到更多股份的权利;否则的话,法官一般不会偏袒他的。

换句话说,如果安德鲁和克莱尔只是一般情侣关系而没有结婚的话,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在房产只在安德鲁一人名下的情况下,这时“举证方”(也就是必须提出证据的那方)就变成了克莱尔。

也就是说,如果克莱尔不同意自己应该被分到比较少的股份的话,那么她就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她确实可以拿到更多股份的。然而这一点对于克莱尔来说就会是非常困难的,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能够提供出有利并可信的证据来证明出当初双方确实都同意,房产就是应该要公平均分的,她是很难可以证明出安德鲁当初确实具有这样的意愿的。

不过幸好,这次的案件,当事双方事先在买房的时候已经将房产买在了他们共同的名下。

这就表示,当安德鲁不同意房产的股份必须以50/50来分配的时候,就必须是他来做为举证方,提出证据向法官来证明,他认为自己应该要分到更多的股份的。

这个时候对于克莱尔来说,若是她不同意安德鲁的说法,她基本是基于防御的一方;换句话说也就是她是占有优势的(毕竟房产是在他俩共同名下,并不是只在安德鲁一人名下)。

不过当然,如果当初克莱尔和安德鲁之间能够事先拟定并签署好一份文件来详细说明这些的话,那么对于克莱尔来说将会是更加有利的。这也基本可以进一步避免未来还得跟安德鲁步上法庭来解决纠纷了。

因此说到这边丽莎还是要提醒莎粉们:一般即便双方是情侣关系,能够事先白纸黑字地写下财产方面的平分方式还是比较好的。

这不只能够预防未来的许多纠纷,也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式。避免万一到了最后双方要分开了,其中一方在这过程中付出这么多,却什么也分不到。

有些时候,情侣关系其实就跟一般朋友或伙伴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没有什么不同的。

在一个商业合作关系中,或许其中一方出的钱比较多,另一方出的力比如说在经营方面付出的比较多;那么这个时候双方一般都会在事前清楚地记录下来双方的职责以及持有的股份份额等等。

毕竟一个商业合作关系中,并不等于出钱的那方就一定可以分到更多的股份;而负责出力的那方为了保障这点,在最一开始的时候难道不会想要立下一份合同来详细说明这些细节,然后共同签署之后才开始合作吗?

从这个角度来说,情侣关系想要真正做到不要完全撕破脸,恐怕还是在最初就白纸黑字地说清楚讲明白要好一些。

否则恋到浓时什么都不计较,待情散了却也可能什么都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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