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1. 融资财务顾问

(1) 甲方聘任乙方于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为甲方本次融资的财务顾问,为甲方的本次融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服务;

(2) 双方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不包括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发生或需要的专业会计、审计服务及法律服务,但乙方可向甲方推荐相关专业机构并予以协调,且前述专业会计、审计服务及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与前述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另行洽商,而未包含在本协议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之中。

2. 乙方的责任

(1) 对甲方提供的融资材料进行分析;

(2) 对甲方融资提供专业及技巧上的指导;

(3) 负责甲方进行融资所需的各种文件的起草、整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介绍、融资企业介绍、尽职调查报告等其他文件;

(4) 根据甲方的要求,寻找、推荐合适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下同),并努力促成本次融资交易(指金融机构或关联公司向甲方发放贷款、借款,购买甲方的债券,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等,下同),使甲方获得所需的资金;

(5) 在融资活动中,协助甲方谈判、设计融资模式和架构;

(6) 特别地,协助甲方与潜在金融机构进行关于融资意向、融资金额、融资成本、融资期限等方面的谈判;

(7) 对甲方提供的相关保密材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该材料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为避免出现问题,对于乙方为甲方所准备的任何针对第三方或经甲方同意后分发给第三方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对该等文件负责。

3. 甲方的责任

(1) 负责向乙方提供与融资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负责指定相关人员与乙方保持联系和沟通,就乙方提出的有关融资工作建议,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3) 甲方还须安排乙方与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层人员、会计和其他代表适度接触的机会。此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将其掌握的有关甲方在业务、诉讼、状况(财务或其他)或有关融资的重大事件和变化,准确、及时地告之乙方;

(4) 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费用。

4. 融资顾问费的确定及支付方式

作为对乙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报酬,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如下(总计为“财务顾问费”):

(1)根据甲方本次融资的需求,在乙方所介绍、推荐的金融机构与甲方达成融资交易,并获得融资到达甲方或甲方协议账户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于本次融资实际操作成本至综合成本误差比例为乙方的顾问费为 %(此款项为税后费用,由甲方提供完税证明);

(2)双方确认,对本协议下的融资总金额的计算应包括:乙方介绍、推荐的金融机构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借款、的资金总金额;

(3)双方确认,甲方应于甲方收到融资资金之日便进行同台交割支付,以现金/支票/转账的形式,具体按以下方式分流:

姓名 开户行 账户 金额(万元)
合计

(4) 结算币种为人民币,若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币种为非人民币,则财务顾问费将按甲方支付当日之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5) 乙方于甲方完成本次融资之前,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所有因本次融资而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应支付给其他方的费用,不减少或影响以上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应支付的费用;

(7) 甲方如未能按期支付上述约定款项,应就其每一逾期日需向乙方追加支付每一逾期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5. 乙方推荐金融机构的界定

本协议下的“成功的推荐”是指乙方在最终金融机构和甲方之间提供了中介服务,包括如下情况:

(1) 乙方主动为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

(2) 如果此前金融机构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甲方的融资信息,但未形成融资意向,后经乙方推荐后,金融机构决定对甲方融资;

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乙方推荐的金融机构”,乙方应被视为已为甲方提供了成功的融资顾问服务,且甲方特此同意按照本协议上文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全额支付财务顾问。

6.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2) 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7. 保密条款

(1) 本协议下的保密信息的界定:甲方和乙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的所有资料;

(2) 对所获得的保密信息的使用:双方保证仅为完成本协议所涉及的融资而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3) 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所作披露,不受本协议下保密义务的约束;

(4) 如本协议解除,每一方应在协议解除的同时将另一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返还给对方。

8.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方如因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就损失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双方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某一争议,双方可将该争议向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请仲裁或诉讼。

10. 其他

(1) 本协议于深圳双方签署;

(2) 本协议签署正本壹式两份,每一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根据本协议就具体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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