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视频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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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兰荣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四川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科学博士

4月8日晚,尚权刑辩学院“名家讲堂”邀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科学博士兰荣杰主讲《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

在讲座的开始,兰荣杰老师明确了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性,他表示有些时候,打官司就是打鉴定意见。

兰荣杰老师首先提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是一个法律人挑战科技专业人士的天然难题,但也并非强人所难。随后,他给出了两条解决的路径。

第一条路经是以专业的办案逻辑审查鉴定程序,第二条路经是以专业的因果逻辑审查鉴定内容。根据这两条路径的指引,兰荣杰老师从办案逻辑的角度、因果逻辑的角度和规范的角度分别阐述了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办案逻辑中的质证要点

首先,兰荣杰老师介绍了三个办案逻辑中的质证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案件中该有什么鉴定——却没有?”。

他通过五个真实的案例中相关鉴定意见缺失的问题,给出了如何判断哪些事实碎片需要鉴定的方法。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通过生活经验、阅读和常识便可以对大部分案件需要鉴定的事实碎片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人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确定哪些犯罪遗留碎片需要鉴定,其判断的模式是从构成要件到要件事实再到证据分析,最后具体到鉴定事项。

第二个要点是“案件中不该有什么鉴定——却偏有?”。

兰荣杰老师通过三个案件来介绍哪一些是正常犯罪中不可能存有的事实碎片;通过另外两个案例来介绍哪些事实碎片在物理上不能成立。

当本应该缺失的鉴定意见突然出现,且属于关键的定案证据,就会给人以强制建立关联性的印象,同时也就说明该鉴定意见重大存疑。

第三个要点是“本该鉴定什么东西——却搞错了或者没说清楚?”。

“搞错了”是指在检材保管链条中,检材必须满足同一性,要做到取真、保真、鉴真缺一不可。上述任一环节出了差错,检材就有问题,就会导致鉴定结论有问题。

“没有说清楚”指的是检材的明确性。兰荣杰老师提醒我们鉴定的对象是检材,但是检材并不等于检材的载体。

综上,针对办案逻辑的三个情形,要围绕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兰荣杰老师特别指出,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中,关联性指检材与案情相关。他提醒我们注意关联性不足的三个情况,即脱离现场后的辨认、排练之后的辨认以及情况说明替代辨认。

真实性指检材要确保来自现场,同时提醒我们关注真实性不足的三种情形,即保管链中段、检材被污染或掉包以及不该有的犯罪碎片出现。

因果逻辑中的质证要点

介绍完办案逻辑后,兰荣杰老师接着介绍了因果逻辑中的两个质证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因得出了什么果——却被误读?”。他通过案例来举例告诉我们,尸检意见、痕迹鉴定或者毒品鉴定结果也许只是事实的一个侧面,未必能够得出同一性的认定。

第二个要点是“因多大程度支持果——却被过分解读?”。

他表示从结论的可信程度来看,倾向性的鉴定结论绝不能过分解读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从结论的可信程度来看,对于大部分案件,利用常识就可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断裂。

同时,兰荣杰老师还讲了一些目前还不具有高度确信的科学方法,比如测谎、脚印、大数据等情形,对于这些方法,其确信度有多高值得谨慎的审查。对于因果逻辑的情形要围绕证明对象和证明力进行质证。

规范逻辑中的质证要点

最后一部分,兰荣杰教授简单介绍了规范逻辑中的质证要点,即对合法性的审查,这也是法律人最为熟悉的部分。对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资质审查、形式审查、印证审查。

针对印证审查技巧,兰荣杰老师表示何为印证众说纷纭,但是他用非常形象的举例为我们提供了思路。他认为可以将印证的问题比喻为“砌麻将”,要做到不单(不能出现无法凑成“搭子”的单一证据)、不多(证据体系里不能无端端多出一个证据)、不少(该有的证据必须有)、无混牌(不能有可以随心所欲地证明任何待证事实的可变化证据)。

同时他还指出,印证是定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能够印证,并不代表就能够定罪。

在直播的最后,兰荣杰老师分享了三句名言与大家共勉:“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魔鬼都在细节中”;“我们办的是案子,更是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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