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学运算理解免抵退
一、免抵退税简单理解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
企业销售产品分为内销和出口,
内销产品增值税=内销产品销项税-内销产品进项税
出口产品增值税=出口产品销项税-出口产品进项税
根据出口免抵退规定,出口产品出口免征销项税,那么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增值税-(内销产品进项税+出口产品进项税)
公式中的出口产品进项税=出口产品离岸价*退税率(这是理解该项政策计算方法的关键)
注意,我们必须明白两点:
1、 税率。出口产品进项税的税率虽为17%,但是并不是按照17%的税率来抵减销项的,而是按照退税率(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l3%、 ll%、9%、8%、6%、5%六档)计算出的出口产品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的,也就是说,公式中的出口产品进项税。
2、 离岸价。出口产品进项税的计税基础为离岸价,而不是出口前道环节购进材料的实际购买价。
知道了上述两点之后,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个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为=内销产品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出口产品离岸价*(17%-退税率)】
【该公式的得出,是单纯的数学运算,将内销产品进项税与出口产品进项税合并为当期进项税,因为当期进项税是不区分哪些材料为生产内销产品还是出口产品的,它是统一的材料生产产品的,因此,这些材料的进项税税率统一都是17%的税率,然而按照政策,出口部分的产品的进项税按照退税率来抵减内销的销项税,那么就产生了进项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这从一个侧面又说明了一个问题,我们所说的出口零税率其实并不是完全的零税率,而是超低税率,这个超低税率就是征税率17%与退税率的差额,于是我们计算出口产品的应纳税额时,就可以直接用出口产品离岸价*(17%-退税率)】
如果遇到免税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的情况,则出口产品进项税就应当将该部分扣去,因为该部分并未征收进项税,即,
出口产品进项税=(出口产品离岸价-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那么: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内销产品进项税+(出口产品离岸价-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化简合并,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出口产品离岸价*(17%-退税率)-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17%-退税率)】
再化简: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产品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出口产品离岸价-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17%-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产品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将当期应纳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比较,实际退税额为两者孰低,举个例子,当期应纳税额为-100万(负数表示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当期免抵退税为80万,则当期实际退税80万,免抵额为零,剩余20万,留抵下期应纳税额;反之,当期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00万,则当期实际退税80万,免抵税额为20万。
以上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如果存在上期期末留抵,则应当在公式后“-上期期末留抵”。
二、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举例说明: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退税税率为13%。购买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票价款200万,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34万。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收款117万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试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写出相关账务处理。
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
贷:银行存款 234
内销: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出口: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出口销项税为零。
合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假设,材料就是库存商品。
出口进项税有部分进项税不可以抵扣,那么这部分进项税就得转出,这其实就是税法所说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00*(17%-13%)=8万 ————————————>出口产品纳税额,税率为超低税率4%.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之所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是因为进项税是在购买材料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转出,进项税减少,则相应的就增加了材料成本,材料销售出去,则转为营业成本。
当期应纳税额(负则为期末留抵税额)=17-34+8=-9万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
比较而得,当期应退税额为9万,剩余17万为免抵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7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
说明:不考虑其他,在此情形下,应交增值税期末无余额;如果是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则会有未退税部分留抵下期增值税。
三、总结
免抵退的原理就是免去出口产品的销项税,用出口产品的原料进项税(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未抵减完的予以退税,根据这句话可以看出,是先确定抵顶额(免抵额),再确定应退税额。但是根据CPA税法教材举例,我们不难看出,实际上是先确定退税额,再确定抵顶额(免抵额)的,即,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退税额的确定是通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孰低”的方法得出的。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那么应退税额就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免抵额就为零,说明当期出口产品原料进项税没有抵顶内销应纳税额,而是直接另行退税,退完税后剩下的留抵下期应纳税额。
补充小知识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⑴“免、抵、退税政策”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⑵“先征后退政策”适用于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补充:
为什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那么应退税额就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免抵额就为零?
回答:这是一个数学的换算问题,假设a为内销销项税、b为内销产品进项税、c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外销产品进项税额扣除超低税率算得的税额),z为期末留抵税额。
a-b-c=-z
z>c时,即,-(a-b-c)>c——>a-b-c<-c——>a-b<0——>a<b,即只有当内销产品进项税额(b)大于内销产品销项税额(a)时,才会出现当期期末留抵税额(z)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c)的情况,这一情况说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a)完全由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b)抵消掉了,因此当期免抵退税额(c)的免抵作用就忽略了,所以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额为零,将免抵退税额即c全部退还,未退部分即a与b的差额,下期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