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遗嘱时当事人主张法定继承的该如何认定继承方式

【裁判摘要】

当存在遗嘱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的,依据民诉法第13-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应当视为对遗嘱继承权利的放弃,法院有权利按照法定继承审理并裁判。

【简要案情】

陈老夫妻婚内育有二女,即长女陈2、次女陈1。陈老夫妻均已去世。留有A房屋一套,现由陈2居住使用。A房屋经评估,价值为710万元。

经查,陈老夫妻生前订立两份自书遗嘱,均明确遗产由陈1和陈2俩人均等继承。其中陈老爷子遗嘱,因患病原因由老伴代笔,无见证人。

现陈1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A房屋。

陈2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陈1未尽赡养义务,不得分割。

本案焦点:如何认定本案A房屋的继承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

A房屋系陈老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陈2、陈1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分割。陈2与陈老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对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陈2酌情予以多分,由陈2继承65%房屋份额,陈1继承35%房屋份额。

陈1主张房屋所有权,向陈2支付房屋折价补偿,并表示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而陈2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故对陈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将按照评估价值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A房屋由陈1继承所有,向陈2房屋折价款461.5 万元,陈2协助陈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陈1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分割,其继承A房屋50%的产权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

陈1在诉状中,以及在庭审中均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均等确认份额,属于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之行为,陈2亦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据此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审理并裁判并无不当。陈1上诉主张应按照遗嘱继承,与其在一审的请求相悖,且其就此未能说明正当理由,故对于陈1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一审法院考虑陈2对陈老夫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涉案房屋时对陈2酌情予以多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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