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有约: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到庭谁说了算?

职工刘明(化名)发生工作后,单位某保安公司认为刘明的医疗期为6个月,而刘明却在家里休息了8个月,刘明这2个月不请假也不到单位上班属于旷工,刘明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给予刘明辞退处理,故单位也不用给刘明工伤待遇了。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安公司认为工伤职工刘明的工伤医疗期为6个月是错误的,单位对刘明辞退处理的决定违法,判决某保安公司给付刘明工伤待遇10万余元。
刘明是大连市某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2019年3月13日在单位组织的训练时不慎摔伤,2020年2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29日经鉴定,刘明为9级伤残。因为单位为刘明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但单位认为,刘明的休治期为6个月,刘明应当在工伤发生后6个月期满到单位上班,但刘明却在家里休息了8个月之久,属于旷工,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将刘明辞退。在刘明申请仲裁后,某保安公司将刘明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刘明的医疗期为6个月,单位将刘明辞退的决定有效。
无奈之下,刘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王金海律师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停工留薪期到底是多长时间,应当依照鉴定结论予以确定。考虑到刘明是去年鉴定的,受疫情影响,劳动能力鉴定期限较长,但依照刘明的伤情分析,其停工留薪期应当是8个月,故刘明不存在旷工的情况。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对刘明的病历、受伤部位进行持证,某保安公司认为,刘明系膝关节副韧带和膝关节半月板受损,无骨折,故其停工留薪时间最长不应当超过6个月,刘明多休2个月,属于旷工。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旷工5天,给予除名处理,故单位对刘明的辞退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刘明的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属于刘明的过错,单位亦不用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明经诊断为膝关节副韧带和膝关节半月板受损,依照《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规定,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单位认为职工刘明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无依据,单位将刘明辞退的决定不成立,应当给付刘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个月停工留薪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待遇。
2021年4月30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1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安公司给付主明8个月停工留薪工资和工伤待遇10.3万余元。(事由根据社会真实改编)
——中国公益在线公益记者、大连在线编辑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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