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情绪化非理性越俎代庖
何为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如是定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乃正义化身,抑或法律即正义代名语,所谓司法正义,就是指法律执行抑或适用之正义。换言之,法律借以实现达到惩恶扬善结果,有利于抵达和实现正义。刑事司法合理性尺度在其价值,其核心和灵魂便是正义。诚如亚里士多德开悟,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法律,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古人云:“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大意是说,如果国人认为被告人确实可杀,就应杀了他。溯及祖宗遗传基因,兴许这正是吾国民愤影响司法正义的文化渊源。
如同民愤对实现个案正义的积极价值毋庸置疑一样,民愤对实现个案正义的负面影响亦不容漠视。本质上,民愤是人们内心报应及复仇观念之折射。民愤基于天然非理性情绪化冲动力,注定其负面作用不可避免。由是,刑事司法绝不可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甚或一味追随民愤而丧失裁判之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而离司法正义渐行渐远。事实上,理性拒绝隔离某些情绪化不恰当民愤影响,使刑事司法免遭人为干扰,原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和职业素养。美国纽约三警察射杀肖恩·贝尔案审判弥值回味,纽约皇后区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指控三名警察无罪,因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尽管纽约法院受到来自于民众(尤其是黑人群体)的巨大民愤压力,但还是坚持了该州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标准。如是恪守法律原则之刑事司法立场,与其说是贯彻司法正义要求,毋宁谓之捍卫和实现个案正义。
“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乃刑法基本原则,恶人如何罪有应得恶有恶报,用不着旁人情绪化非理性越俎代庖“舆论审判”。回到文首提及深夜施暴个案说事,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证据,认为当事人涉嫌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面对全网汹涌民愤,我善意提醒司法部门勿为“鸡蛋里头挑骨头”的乱声走神;面对司法独立办案,我友情奉劝围观网友理性发声勿帮倒忙,谨防将“舆论监督”僭越为“舆论审判”。因为唯如是,方可期抵近和实现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