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编制时,关于增值税调整有哪些特殊事项?
问:单位发生的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在进行调整时,有哪些常见的特殊事项?
答:
在对单位发生的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并非均计入与销售、购买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常见的特殊事项包括: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并非均调整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只有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相关的销项税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销售处置使用过固定资产形成的销项税,则应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在附表中,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或减少)”项目的调整中,应将这部分因素予以剔除,因为其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交税费的变动。
例1:甲公司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共计发生300万元,其中销售商品产生的销项税为200万元,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产生的销项税为100万元。假设均已实际收到。
解析: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销售产品产生的销项税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产生的销项税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在附表中,“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或减少)”中应剔除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销项税,因为其不属于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变动。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并非均调整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只有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进项税的产生是因采购固定资产、购买工程物资等投资活动产生,则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在附表中“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或减少)”项目的调整中,应将这部分因素予以剔除。如果进项税的产生与各项经营费用有关,则应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由于这一事项属于经营性业务,在附表调整“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或减少)”项目时不需将这部分因素予以剔除。
例2:甲公司本期产生的进项税为1000万元,其中购买存货产生的进项税7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300万元。
解析: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时,购买存货产生的进项税确认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则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反映。在附表中,“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或减少)”项目的调整中,应将计入投资活动的进项税在该项目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