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字实操手册:法律尽调详解附检索工具
法律尽职调查是对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法律意义的背景资料进行应有的调查,使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建立在客观、全面的信息基础之上,以确保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而不因相关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原因影响预期目标的实现。前言:法律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律师和相关执业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慎、适当核查的法律分析后向客户提供书面法律文件的过程。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一是公司自身运营的法律问题,二是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尽职调查的角度,可以用来分析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可能性以及现实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一)明确尽调流程一是明确尽调目标。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第一步,主要是明确后续的工作方向,也即根据业务需求、业务特点等方法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明确法律尽调重点,伴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尽调重点的范围可能会缩小但也可能会持续扩大,但调整应当与尽调目的及交易架构设计时刻保持一致或契合。二是合理具体规划。在尽调进场之前,应先通过公开渠道对目标公司的基础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能够对其有初步的了解和判断,便于结合具体情况设置尽调时间,以期按时完成尽调工作。三是及时进场尽调。作为尽职调查的核心阶段,进场时间一般在7-10个工作日不等,既要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对办公场地、人员安排、组织架构、部门设置、人员工作面貌、企业文化等进行初步了解,熟悉公司内部运行情况,也要搜集资料,通过获取公司员工、周边人员对公司的评价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为后期访谈、资料核查提供线索与其他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既有资料和现行法律法规,预判风险并提出相关方案。(二)明确尽调手段法律尽职调查的手段主要包括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和公开信息查询四大类,各个手段彼此交融,互相支撑,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完整画像:书面核查1、核查资料来源、资料形成时间、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书面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资料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等2、对于某些重要的资料需要核对原件,如:证件类资料(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许可证等)、权证类资料(不动产权证、著作权证等)、合同类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其他核心类文件实地走访1、通过实地走访,确定资产的真实状态,区分资产的真实性质2、针对未决诉讼案件,环保情况等还要走访当地司法机关和环保质监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和证据,了解相关情况3、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应做留痕处理,并将调查事项拍照留存,把走访经过形成文字记录,一同存入工作底稿之中现场访谈1、访谈前应根据不同的访谈对象,制定访谈提纲,访谈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访谈后应及时整理出访谈笔录,访谈人和被访谈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形成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2、在访谈相关方高管、部门负责人、基层员工基础上,还要多渠道、多角度多方面核实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渠道查询1、通过出示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经过特定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工商档案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权属信息、抵押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取公司信用信息等。向公共机构查询的内容,需经查询机构盖章(查询章)确认(征信报告除外)2、通过查询网站、APP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如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企业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巨潮资讯网、上交所、深交所等可以查询上市公司公告、年报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注册、申请商标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等3、公开网站无法获得而又必须查询的信息,可建议委托方委托专业机构查询,如境外专利、商标等信息可委托境外公司进行查询,以便补充丰富我们的尽调报告内容(三)备齐相关材料一保密承诺函为保证公司商业机密不被泄露,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在进场前需签订保密承诺函,确保尽调内容不被不当使用二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表通过外部公开渠道查询与分析,应对目标公司的工商基本情况、股权架构情况、历年受处罚情况、历年涉诉情况、专利、商标情况、行业情况分析等进行统计,便于发掘尽调重点和难点三法律尽调清单根据尽调目的,外部渠道查询基本信息,结合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出具《法律尽调清单》四资料接收清单应包括具体文件名称、文件形成时间、文件页数以及来源等项目,其上应记录客户已提供的资料信息五项目日志根据工作内容,制作项目日志,记录工作时长、进度,一方面便于检视工作动态与尽调计划的出入,及时调整工作动态或相关计划,另一方面便于查询工作成果六访谈提纲根据前期资料核查情况、主要问题、接受访谈人物的级别、所在部门等因素确定访谈内容七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大纲结合已有材料和公开渠道了解到的信息,结合既有工作经验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模板进行修正和完善,形成针对具体项目要求的定制化法律尽调报告大纲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核查(一)目标公司主体核查一是取得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文件;二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如有);三是于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存续情况。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信息渠道查询。(二)目标公司设立程序的核查一是取得并核查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关于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如有)、有限公司同意改制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文件(中外合资企业为董事会文件)、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外商投资资企业备案文件(如适用)、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二是查阅股份制改制(如有)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核查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程序;三是查阅公司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 核查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关注股东出资,公司股东出资中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如果以实物出资,应核查实物出资入账价值是否真实。实物、专利技术出资的至少应有实物出资清单、《资产评估报告》或《价值鉴定书》等价值鉴定材料,有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核实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已经变更为目标企业;还应当关注是否有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是否与价值鉴定材料中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需要关注用以出资的办公用品、机器设备、技术专利与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避免股东将废旧无用的设备投入公司,但实际并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此外还要关注采购实物并入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对于无形资产出资要核查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可能涉嫌出资不实,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还要注意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同时还要核查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涉嫌出资不实。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此外还要关注无形资产出资是否过户至公司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五是重点关注《公司法》的历次修订,核查公司设立合法性,主要公司设立应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如: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股份公司,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2014年3月前新设需要验资;设立外资股份公司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2016年10月开始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备案即可。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核查方式:书面核查。(三)目标公司历次股本及股权变动情况基础材料方面,要采集公司历次变更的全部工商登记内档资料,并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在该等资料上加盖工商查询章。包括公司历次变更的登记资料,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历年工商年度检验文件、报告文件两大维度,具体内容可涵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公司历次资产重组的批准文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公司设立、历次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的批复,以及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出资或增资凭证;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其签署的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等文件;发起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起人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此外还要调阅所有可能并未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但与公司的设立、历次变更等历史沿革信息相关的全部资料(如公司就有关变更事项报送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具体工作上,一是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是否涉及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股权管理)、集体企业确权,外资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核查增资、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要核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定价依据(关注低价转让及估值差距的合理性);历次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整体变更时公司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如未缴纳,应说明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历次股权转让、股利分配及整体变更时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完备;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三是对于公司减资,不仅要核查通常股权变更的股权会决议、股东决定等最高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及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还需特别注意公司向特定债权人发出的减资通知书、在报纸上刊登的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登报日起应当是股东会决议的第二天,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备案的时间应当在减资公告登报后45日之后提出);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还应当有《验资报告》);四是对于股权转让,需核查是否履行价款支付及缴纳个税,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可以通过获取历次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缴纳个税凭证、访谈股东或取得股东的确认函等方式进行核查。另外,如有股权代持,应与相关当事人访谈;获取委托持股相关文件及解除委托持股的相关文件,确保不存在争议纠纷;五是核查目标公司历史上股权质押、变更质押或解除质押的,需要核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与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查看章程中是否有关于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未禁止抵押的,是否要求公司决策机构在抵押权设立前履行特定的决策程序,比如“半数以上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质押合同》或主合同中的股权质押条款;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出质设立、变更、解除登记申请文件;股东名册或股票;工商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准予设立、变更或解除股权出质登记的文件。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设立或变更股权出质的,应该先取得原审批机关(投资促进局或商务局)批准文件,再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或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无需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六是核查经营范围变更,注意每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工商局备案的经营范围的表述中会显示某些经营项目是需要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之前应事先办理许可,需了解相关领域前置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可通过访谈企业,充分了解企业实际中经营的业务是否与经营范围一致,尤其是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以及它的主营业务;七是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要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如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历史沿革尽职调查核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合理性的充分结合,各项文件所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二是股东出资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货币出资的是否到位,实物资产的是否评估;三是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工商变更;四是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形成完整的链条;五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与之前《公司法》和当下的《民法典》存在冲突,公司章程是否载有特殊条款,如限制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一票否决权等。特别注意有些公司在引入投资人的过程中,章程中如存在不合理的可能影响未来上市的条款,则要注意该情形是否会影响投资后续的退出方案;六是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如固定回报、业绩回购条款等;七是特殊行业的审批、备案;八是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转让方式;九是税费问题,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是否均已支付对价、是否完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公司的境外股权是否存在被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情况,是否依法申报纳税。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渠道查询。(四)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核查一是查阅目标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及制定章程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核查目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核对工商登记内容,核查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是否于当时的工商登记内容相一致;二是根据目标公司具体情况确认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是否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涉及,章程的制定、修改是否已取得该等审批文件;三是查阅目标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及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核查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四是查阅目标公司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相关会议资料,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是否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批批准,是否与工商登记文件一致,核查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的规定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核查方式:书面核查。二、目标公司发起人及股东资质核查(一)设立时点发起人及股东资格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需区分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不同情形进行核查。如果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起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需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发起人为合伙企业, 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 核查发起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如发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 该等发起人需就其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等基本情况及其出资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当地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如发起人为发行人设立的持股平台, 应核查相关管理制度及持股平台出资人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此外,还要查阅目标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发起人投入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出资资产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核查方式:书面核查。(二)当前股东资格核查当前股东的资格核查,同样要区分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不同情形。其中,如果股东为法人的,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如果股东为自然人,需查阅其身份证明文件;如果股东为合伙企业,需查阅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如果股东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该等股东需就其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等其基本情况及其出资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当地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三、目标公司合规运营核查一是核查目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明确是否健全;二是核查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范运作的制度。查阅目标公司治理相关文件, 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 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是查阅目标公司最近3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 核查目标公司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会议通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决议内容、会议记录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 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历次授权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授权范围是否合法有效;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 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核查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相关独立董事是否已经发表独立意见。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四、目标公司董监高及其变化一是核查现任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一方面,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和相关议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的选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与相关人员访谈,取得当事人的相关确认并结合证监会、交易所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核查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是否最近36个月内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民法典》法人篇中董监高禁止任职的情形;核查目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的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此外还要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还应查阅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二是查阅董监高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具体应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和相关议案,核查目标公司最近三年董监高人员的变化情况,核查变化人员的数量及相关职责。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信息渠道查询。五、目标公司的独立性核查(一)业务独立性核查一是查阅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图, 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核查目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的担保、借款、占用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形;二是查阅核心技术情况,核心技术来源,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等);三是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发行人是否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是否独立;四是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是否已经取得。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二)资产独立性核查一是资产的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六、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二是对管理层进行访谈,核查目标公司经营涉及的核心资产及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是否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是实地勘察发行人相关实物资产,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各业务环节生产设备的情况,判断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对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对于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 应查验购买合同。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三)人员独立性核查一是查阅目标公司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格式、发行人主要人员工资明细表; 查阅发行人最近年度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核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二是访谈高级管理人员并请其填写问卷调查表,了解相关人员兼职情况,核查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等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是访谈了解目标公司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三)财务独立性核查一是查阅目标公司银行开户资料、最近3年的纳税资料等核查发行人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 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二是查验目标公司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取得银行函证文件;三是查询目标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四是实地走访核查财务会计部门是否进行了人员隔离和物理隔离。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四)组织机构独立性核查一是查阅目标公司组织结构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核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所设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 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等;二是实地走访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目标公司的相关机构的设置是否均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六、目标公司的业务核查一是要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要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及相关证明;三是要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查验公司三年来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称;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大客户、供应商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实;目标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分别出具其在目标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权益的声明;对目标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或者以以函证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重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往来款项进行查验。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询+法律检索+函证。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目标公司的关联方核查一是查阅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二是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访谈,了解关联方情况;三是查阅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填写关联关系调查表;四是获取目标公司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信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资料。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函证(二)目标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关联关系的核查一是对目标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走访;二是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公开信息,重点关注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三是确认主要供应商、客户出具关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四是查验目标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目标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权益关系;四是以函证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主要客户、供应商与目标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查验;五是查阅目标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近三年股东会、董事会等,了解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其在发行人相关业务中所占比重;六是查阅目标公司章程及制度文件、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核查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七是如关联交易的一方是目标公司股东,核查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如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是否依据章程及制度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或独立意见;八是查阅关联交易合同,核查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是否明显不利于目标公司,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机构咨询或第三方询价等方式调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九是如存在目标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劳务,需关联方提供采购终端企业(如有)信息以及终端采购合同,并调取目标公司和关联方说明通过关联方采购的必要性以及和采购终端定价差异(如有)的合理性;十是如存在目标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服务,需关联方提供终端客户(如有)信息以及终端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发货凭证等,需目标公司和关联方说明通过关联方销售的必要性以及和终端客户定价差异的合理性;十一是查阅目标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等方式,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况。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三)同业竞争情况核查一是针对同业竞争,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核查前述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判断其与目标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需要跟进查询制定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措施及履行情况,此外还要查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二是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情况,结合前述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八、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一)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取得并核查与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相关的重要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应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如为在建工程的,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等各阶段应取得的批准或验收等文件(如有);主要房屋如系受让取得,核查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如有)、出让方合法拥有该等出让房产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主要房屋如系其他方式取得(如司法裁决、法院拍卖等),核查相应的依据文件(如司法判决、竞得通知等)。对于重要的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必要情况下可安排实地调查。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二)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并核查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重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应查验原件, 保留复印件);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包括土地招牌挂成套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付款凭证等);取得划拨、集体用地相关的协议和政府批文、会议纪要等文件(如有)。对于重要的土地使用权在必要情况下可安排实地调查。此外还应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证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并向有关外部登记机关进行查证和确认。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询。(三)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一是取得并核查与商标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包括商标权利证书(应查验原件, 保留复印件)、转让协议及证明(如有)、续展证明(如有); 商标许可协议及备案证明(如有)、许可人商标权利证书;二是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cx/)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商标信息,针对上述信息,向有关商标登记机构进行查证和确认。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四)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一是取得并核查与专利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利证书(应查验原件, 保留复印件)、转让协议及证明(如有)、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许可协议及备案证明(如有)、许可人专利权利证书;二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信息。此外还要向专利登记机构查证和确认,并对专利技术授权和被授权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渠道信息查询。(五)目标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一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其他政府批准或备案登记文件、政府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合资合同或股东间协议、生产经营资质或许可;二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全部工商登记资料。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六)目标公司境外重要资产与长期投资一是取得境外商标、专利权利证书;二是查阅第三方中介机出具的境外专利法律状态核查报告, 确认境外专利是否合法有效。核查方式:书面核查。(七)目标公司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一是取得并核查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资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出质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二是必要时向有关资产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八)目标公司资产租赁情况取得并核查租赁协议、租赁备案登记文件(如有、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并进行查验。核查方式:书面核查。九、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核查一是针对目标公司将要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需查阅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核查形式及内容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二是核查目标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合同较多,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交易对方访谈等方式,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三是重大其他应收应付款,应查阅目标公司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了解金额较大且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明细,并以此为导向,查阅相关交易协议,判断相关交易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四是核查对外担保,要查阅担保合同,判断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如存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应与目标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根据需要向目标公司工商等主管部门等进行查证、确认;五是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既要与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谈话的方式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又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等方式搜索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十、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情况一是核查报告期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重大兼并收购情况,如存在,则进一步取得并核查与之相关主要文件、资料,具体包括相关合并或分立方案、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协议、发行人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二是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重大兼并收购情况,如存在,则进一步取得并核查与之相关的主要文件、资料,具体包括目标公司已经签署的意向书或备忘、框架协议、资产出售或收购协议、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十一、目标公司税务及财政补贴核查一是税务登记及申报情况,核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近三年纳税申报表、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审计报告;二是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核查目标公司近三年纳税申报表、主要税种的纳税凭证、近三年原始审计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审计报告;三是核查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具体核查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税收优惠的资格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及税收主管部门的批复情况,判断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税收优惠是否有法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四是核查税务合规情况,要求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税务方面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如有),并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近三年的税务处罚情况;五是核查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文件,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政补贴之政府批文(如有)、收款凭证,判断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政补贴是否有法规依据或与法规冲突。核查方式:书面核查+现场访谈+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十二、目标公司合规情况一是核查目标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具体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除业务资质之外,在政府部门取得的各项证书及相关文件,若涉及环境污染或排污的,核查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情况。针对近三年的投资项目,核查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等。对公司排污情况、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涉及产品质量的, 了解产品质量控制标准;涉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核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二是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所涉及的主管部门近三年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报告、意见及整改报告等;三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被各类部门处罚的清单、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四是通过互联网检索目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近三年的处罚情况, 投诉情况;五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六是对工商、税收、环保等政府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十三、目标公司募集投资项目情况一是核查历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核查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是否经目标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和授权;二是如果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核查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相关批准程序;三是检索法律法规,核查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根据募投项目的性质(新建、技改等),核查是否取得相应的政府部门立项文件;五是核查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六是如果募集资金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的,应核查拟增资或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并核查是否已经签署了增资或收购协议, 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增资或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需要取得其他权益持有人的同意及处理情况等;七是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具体资产的,应核查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并核查是否已经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八是募集资金用于与其他合作方合资、合作的,既要核查合资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具体的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还要核查是否已经签署合资或合作协议,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根据相关协议是否拟组建企业法人,拟组建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或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合作方式;九是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同业竞争及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具体内容应包括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营业执照与年度财务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沟通访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各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构成上下游关系,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关系。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十四、目标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一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包括已结案的、未结案的及潜在纠纷),在取得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涉诉讼、仲裁案件统计清单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法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访谈了解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进行之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书、申请书、答辩文件、裁判文件、所涉及的主要协议、对公司影响程度的估计及相关法律意见;核查目标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所涉诉讼、仲裁导致资产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及相应的司法、行政文件。二是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在取得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清单的基础上,核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涉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并查验取得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受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询。十五、目标公司财务信息核查一是核查目标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具体包括取得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原始审计报告,就与法律意见相关的事项进行重点审阅、核查;二是核查目标公司内部职工股、委托信托持股等事项,具体包括查阅内部职工股、委托信托持股相关文件资料如持股方案批准文件、持股管理办法、委托信托持股协议、内部股权转让文件、股权清理文件等,如有必要,应就相关持股形成、转让及清理的过程向涉及的个人股东进行访谈,确认是否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三是就经常性关注并收集相关媒体、网络报道信息, 就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书面核查+实地走访+公开渠道信息查询。附录:常用法律尽调工具最全的尽职调查工具一览表相关文章:两万字实操手册:财务尽职调查工作详解财务尽调如何挤掉财报水分【附:财务尽调授课PPT和底稿下载】尽职调查清单完整版(最新)财报系列之三:财务尽职调查与造假识别(课件及资料)中国财务舞弊研究中心:报表粉饰及尽职调查(180页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