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航行计划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船舶不适航

继英国高等法院[2019] EWHC 481 (Admlty)判决 CMA CGM LIBRA的船东在船舶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且船舶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存在因果,承运人无权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后,船东以下述理由提起上诉:

(1)法官未能适当区分航行过失与不适航。从《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一次性“one-off”的航行计划缺陷并不足以导致船舶不适航,

(2)法官认为船长、船员制作航行计划的行为是代承运人之职以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义务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船长和船员的行为本质上是航行行为,他们均在履行航行职责。

上诉情况

上诉法院驳回了船东的上诉请求。

上诉法院不支持船东提出的第一个上诉理由。即否定船东认为制定航行计划可以被视为涉及行使和判断船艺的航行行为、航行计划中的单一缺陷并不能构成不适航。

法院认为根据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航行计划存在缺陷可能构成船舶的“attribute”(属性),可以导致船舶不适航。船舶的航行过失或管船过失可能会导致船舶不适航,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是首要义务。若船东未能谨慎处理以制定无缺陷的航行计划,其将无法援引第四条第2款(a)款中规定的航行过失免责。开航前的驾驶和管船过失也可以使船舶不适航。英国法院从来没有判例认为驾驶过失不能使船舶不适航。法官不认可船东试图区分“系统性工作”与“一次性的航行计划缺陷”,即“未进行更新或更正而存在缺陷的海图”与“未记录必要的警告而存在缺陷的海图”是有区别的观点。法院认为船东的区分是没有根据和主观臆造的。如果海图存在缺陷且不安全,则将使得船舶不适航。一份充分准备的航行计划是船舶在任何航次开始前必备的文件,缺乏符合要求的航行计划就会导致船舶不适航。

关于船东以航行行为上诉的第二个理由,法院认为船东有义务进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一项强制义务。一旦船东承担了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船长和船员在开航前准备船舶使之适航的行为都是替承运人在履行职责,即使这些行为可能与航行有关。本案中,制作航行计划正是为船舶开航做准备。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该船舶不适航,就有无法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风险。

评析

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判结果,即认为充分筹备的航行计划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下适航的组成部分。未尽谨慎处理义务制定完备的航行计划,并且该航次计划同事故有因果关系,则将导致船东丧失航行过失免责的权利。但是,证明不充分的航行计划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货方或者租家,举证有一定困难。

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IG)认为,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极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这将迫使各保陪协会调整会员费率,进而导致承运人经营成本的增加。IG已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该案诉讼。目前,由于IG的加入,英国最高法院已批准了该案的上诉请求。英国最高法院将对于“航行计划缺陷是否会导致船舶不适航”这一问题做出最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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