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外包的异同

一、法律关系比较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这里存在三个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

1.人力资源外包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

2.人力资源外包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三)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中的甲方(劳务需求方)不直接管理乙方(劳务提供方)的员工,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由乙方安排确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工作量结算报酬。

1.劳务外包中的甲方与乙方是合同关系;

2.乙方与乙方的员工是雇佣关系。

3.甲方不直接管理乙方的员工。

二、税目比较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三)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三、销售额比较

(一)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的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

四、税率、征收率比较

(一)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税率6%

(2)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1)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

(2)全额纳税:征收率3%

(二)人力资源外包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税率6%

(2)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销售额本身是差额)

(三)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以上征收率均为3%。

五、发票开具方式比较

(一)劳务派遣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二)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三)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分类编码简称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符合规定的可以全额开专票。

六、案例分析

某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外包。2018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承包承揽合同,餐饮公司将餐饮环节中的传菜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传菜岗位管理权。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2月,该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该餐饮管理公司发票,品名*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75746.50元,税率6%,税额4544.79元,价税合计80291.29元。请问这张发票开具是否正确?税目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开具不正确。

解析:首先这项业务不属于财税〔2016〕47号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是劳动合同关系又是用工关系。本案例中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餐饮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其次这项业务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应由用工单位即餐饮公司直接管理,而本案例传菜管理岗位包括人员由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管理,餐饮公司购买的是传菜服务,而不仅仅是劳动力,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该项业务中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承包承揽合同,人员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合同的标的是传菜服务,餐饮公司把这项业务包出去,具体怎么安排,由谁来做,不需要由餐饮公司操心,因此属于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本案例中,餐饮公司将提供的餐饮服务环节中的传菜服务外包,税目应为餐饮服务,发票开具应为:*餐饮服务*劳务费。注意不能够按照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餐饮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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