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只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法院公布的判例和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已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
1、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系的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务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但不包括最终环节的劳动者和施工班组。
2、发包人应做限缩性解释,特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违法分包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的款项范围应当限定为工程款,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不包括违约金、损失和赔偿等。
4、发包人以已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款项、已向转分包的承包人付清全部款项、管辖权异议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发包人以依照约定与总承包人未结算且在合理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
6、发包人以已经开始与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申请仲裁或者在法院诉讼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本案审理。
7、发包人的 责任范围,应以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所有的中间环节中的最小金额为准。
8、发包人的责任性质和承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应当判决由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并判决由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9、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以一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由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属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基于社会价值考量,出台了审判指南或疑难解答,司法政策并不统一。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不同时期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不尽相同的司法判决也体现了不同的司法价值考量。因此,在具体的个案中,各方当事人应在上述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尽力争取对己方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