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将近,牙膏宣称“杀幽”、“灭菌”或将受到处罚
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市场上一种号称能够有效抑制甚至是杀灭胃癌头号“元凶”幽门螺旋杆菌的牙膏走红。这种牙膏价格从十几元到百元不等,在多个网购平台上均有上万销售量,很受消费者追捧。然而相关专家表示,胃才是适合幽门螺旋杆菌“定植”的地方,口腔内从未培养出过幽门螺旋杆菌,所谓的“杀幽牙膏”对于幽门螺旋杆菌其实根本起不到治疗作用。“杀幽牙膏”不过又是一个“智商税”。
除此之外,还有律师表示,商家如果在牙膏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让消费者将牙膏与药品、医疗器械产生混淆,属于虚假宣传。
在牙膏市场上,功效宣称混乱、部分宣称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问题由来已久。这种号称能够对抗幽门螺旋杆菌的牙膏早在2018年就出现在市场上,也有媒体、专家、消费者陆陆续续“扒”过这种牙膏实际上并没有其宣称的效果。而近日之所以引起集中报道,是因为这类问题即将迎来严厉监管。
11月13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该《办法》主要针对牙膏的定义、监管部门、牙膏原料管理、牙膏生产许可制度、牙膏备案、牙膏功效宣称等作出了相关规范说明。
整体上,该《办法》贯彻了今年6月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但在部分细节上做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说明。
《办法》定义,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国家对牙膏实施备案管理,牙膏需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或进口。
未经备案即上市销售的,参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相关规定处罚。
在原料上,对于已纳入《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的原料,牙膏生产经营者根据相关要求合理使用即可,而对于拟使用牙膏新原料的,应提出制定该原料安全技术标准的立项建议,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其中,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首次用于牙膏生产的,可不按照新原料管理。
违反使用原料的,则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相关规定处罚。
在功效宣称方面,该《办法》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牙膏功效制定牙膏功效分类目录,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称内容的,该产品应当具有与命名内容相符的实际功效,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且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出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除基础清洁类型外,其他功效牙膏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也就是说,只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才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另外,该《办法》还指出,在牙膏标签其他部分同时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牙膏备案人在完成产品功效评价后,方可办理备案,而且功效评价依据的摘要在办理备案时应一并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于产品命名或者标签违法的、功效未验证的以及未公布功效评价报告摘要的,则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情形给予处罚。
而在文首提到的所谓“杀幽牙膏”,商家宣传的效果并无实证,并且有媒体调研发现,部分商家并不能给出相关的专利证书或者检测报告,然而却大张旗鼓宣传能够抵抗、预防幽门螺旋杆菌,几乎是在向消费者明示其具有医疗作用,显然违反了规定,属于违法虚假宣传。
今年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以来,化妆品相关的法规接踵而至,从注册、安全分类、原料生产到功效宣称、检验等,再到关于牙膏的《办法》,涵盖方方面面。这表明,国家正在加强对行业的严格监管,行业乱象也将会得到有效规范,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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