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产,立遗嘱留给独生女,却被女婿分走一半,这事你怎么看?

【引言】

作为父母人到暮年,想着的大多是怎么不给子女添麻烦、怎么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里就一个孩子,没有那么多的纠结和选择,如何省钱、省力的把财产“安全”的交到子女手上就是父母担心的最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父母提前写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子女,避免被亲戚分走,但其实除了亲戚之外还有一个人是需要我们格外“提防”的,那就是儿媳(女婿)。

【事件回顾】

2年前,苏小姐的父母先后因病过世,去世前二老商量写下一份遗嘱,把两人的财产都留给唯一的女儿苏小姐。

苏小姐的父母都是普通的工人一辈子也没攒下什么钱,满打满算存款只有20万左右,但两人名下还有一套当初单位分得房子,按照现在的价格怎么也值200万,这些都被二老写进了遗嘱里留给了苏小姐。

办理完父母的后事,苏小姐在老公王先生的陪同下拿着相关的材料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分别到银行、房管局办理了存款继承和房产继承过户。

虽然父母的过世对苏小姐的打击很大,但幸好有丈夫的陪伴苏小姐慢慢从悲伤当中走了出来。

可就在不久前的一天,苏小姐无意间翻看老公的手机,发现王先生与其公司女下属的情人关系,两人经常以加班、出差为由一同开房。

于是气愤的苏小姐向王先生提出了离婚,王先生苦苦哀求想要回这段婚姻,但奈何苏小姐无法接受丈夫出轨执意离婚,最终王先生同意离婚,可两人却在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出现了纠纷。

王先生觉得苏小姐在婚内继承的遗产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苏小姐却表示父母的遗嘱当中写明了遗产归自己,和王先生没有一毛钱关系。

由于两人无法就夫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苏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苏小姐和王先生平均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并且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继承所得房产归苏小姐所有,由苏小姐支付王先生100万的所占房屋份额的补偿。

【事件分析】

看了这个事件可能大家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老人都已经写遗嘱把遗产留给了女儿,却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当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可以看到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遗嘱当中写明了只归夫妻一方。

这时,可能大家又会有个疑惑,老人不是在遗嘱上写明遗产由女儿(苏小姐)继承,为什么还有女婿王先生的份儿。

在司法实践当中,苏小姐的父母在遗嘱当中所写“遗产由女儿苏小姐继承”,确定的仅是苏小姐的遗产继承权,并不属于遗嘱当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

如果想要避免遗产被王先生分走,老人应在遗嘱当中写明“遗产(需要清晰的列明遗产)由女儿苏小姐独自继承,女婿王先生无权享有遗产份额”。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东友律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