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以房抵债协议不足以排...

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以房抵债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当事人(债权人)虽主张其基于《以物抵债协议书》取得了案涉房屋物权,但是,即便上述协议真实有效,以物抵债的目的也是消灭债权,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在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当事人(债权人)仅凭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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