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法官是这样审理案件

律法精英
公众号

法官接到一个案子,一般先会关心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案件送达被告没有、收案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请律师等等。

然后法官会重点关注案子的起诉书和证据目录,主要看起诉书的事实部分,然后看证据目录证实的事实部分,这两部分是否能对的上。法官会拿着证据清单上的证据,一一对照起诉书上的事实,把有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划出来,再把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标出来,做到心中有数。

有时候,法官也会打电话联系原告,主要是关于证据部分,还有什么补充提交的没有.这时候,被告如果收到了起诉书,一般会写一个答辩状,然后从自己的角度将事实陈述一遍,然后提交能够证实相关事实的证据.这时候法官心中会出现三个疑问:其一,原被告双方关于事实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何认定;其二,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相反的、相互矛盾的证据,如何认定;其三,原被告都没有提到的,但是在自己看来却是比较关键的矛盾点,如何解决?

然后,带着这三个疑问,就需要开庭审理,在审理的时候,重点揪住上述的三个疑问,对原被告进行发问,对相关证据要求双方质证,开完庭,法官就会解决部分矛盾,对于部分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已经有了主意。在这些工作都做得差不多了,接下来就进入最为关键的环节,写审查报告。当然有些法官的习惯是从拿到案件就开始写,因为手里的案子比较多,时间紧张。这个审查报告,是你的案子能否胜诉的关键,代表着法官对你的案子所有内容的陈列和分析。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就是法官经过一系列调查、开庭、分析、、判断、取舍,从而认定了一件纠纷的事实,这个就是法官认定的事实。这个事实,可能与原告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也可能与被告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也可能与双方认定的事实都不一致。

法院认定事实的规则,全是依靠证据,而在采信和排除证据上,法律有明文规定,现实的审判中,也有一定的规则。法官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采信证据的规则,才认定了这样的事实。这个事实可能与真实发生的事实并非那么高度的重合,还是那句话,法官不是神,他也是仅仅是一个懂法的普通人而已,对于产生矛盾的事实,他的采信标准只可能依据证据,因为这是当下最为有效也最为公平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本院认为部分,就是法官的说理部分,也就是法官会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这样认定事实,什么样的证据能够采信,什么样的证据无法采信,采信的标准和理由是什么。然后还会从法律依据上进行探讨,比如使用了什么样的法条,为什么适用这样的法条,在没有具体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相关司法判例认定,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有时候,在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的时候,还需要写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目的就是对案件的关键点继续进行阐释说明。

当然审查报告是法官个人文书、法院的内部卷宗,是不能对外的,但是法官的思路和逻辑全部集中于这个审查报告。一个审查报告的好坏,能够直接判断出法官的水平。其中事实认定部分和部分说理、法律条文的援引,会直接体现在对外公开的判决书上。

这就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程序上的事本篇都没说,但是没说并不代表着不重要,因为程序有瑕疵或者错误,会直接导致一个案件的审理错误。

整个过程下来,你就能清晰的判断法官的审判逻辑是什么样,希望本文对正在打官司或者将要打官司的人有所帮助,也希望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了解一点法律的逻辑。

来源|民事审判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