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明确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及实施步骤等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及实施步骤等。《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对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用地占用相对集中、面积在1公顷(含)以上、且水田质量等别8等(含)、旱地及水浇地7等(含)以上耕地的,应当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一般在10厘米至30厘米为宜。对15度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被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的耕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认定,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纳入耕作层剥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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