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机器到底能带哪种“支架”?
原以为这是一个特别简单的问题,奈何实践中发现不少同行至今依然不得要领,于是只能拿来再炒一波冷饭了。
众所周知,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及供任何材料制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是不能归在第八十四章的,见于该章注释一(二):
然而,完全由陶瓷材料制得或组成的器具在现实中并不多见,于是就会存在对非100%陶瓷制机器、器具是否属于第六十九章所列陶瓷产品的属性认定问题。对此,第八十四章其实已在总注释部分给出了基本认定原则,即该种机器或机械用具应当具有陶瓷材料制品的特征。
显然,“具有陶瓷材料制品的特征”并不要求一种器具完全由陶瓷材料制得或组成,且其后总注释还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对上述原则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应当注意,在具有和失去陶瓷制品特征的例举中,都提到了陶瓷器具与“支架”组合的情况:“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与“由许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装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壳罩或类似品中而组成的物品”。显然,两种情况下的“支架”不可能具有相同的属性,而经查询两者的原文,可发现前者对应于“stands”,而后者为“frames”。虽然stand和frame的完整英英释义中存在部分互通的情况,但结合此处语境,应理解stand之“支架”偏向支承义,frame之“支架”更偏向包裹义。以此之故,装有非陶瓷制外壳的陶瓷滤芯虽可归在品目84.21,但装有其他材料制塞子或接头的陶瓷滤芯就应作为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归入品目69.09。
最后,除了前述陶瓷器具与非陶瓷材料组合的情况,实践中还存在在陶瓷材料本身的“纯度”上做文章的现象,如将第八十四章注释一(二)解读为仅适用于“纯”的陶瓷材料,而不适用于陶瓷基复合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即认为后者仍属于第八十四章所列机器、机械器具或零件的范畴。显然,这种解读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6909.12子目注释就明确规定,该子目包括由晶须或增强纤维分散于结晶陶瓷料中构成的复合陶瓷材料。
当然,如果陶瓷材料在一种商品中是作为某一物质的载体而呈现,则不论按重量计陶瓷在整个器具中所占据的具体比例,一般就不能视其为第六十九章所列的陶瓷产品。例如,以陶瓷材料作为载体的催化剂就应当按载体催化剂归在品目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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