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半导体模块的归类

归类实践中,常见认为半导体模块应按所含半导体器件之数量确定归类的思路,其主要依据见于8504.4091本国子目注释中的相关规定:

商品名称  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

商品描述

子目8504.4091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属于静止式变流器的范围,包括二极管模块、IGBT模块、可控硅模块、晶闸管模块等。模块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半导体器件组成或由单个半导体器件与其他器件或装置构成。模块中器件之间相互连接后封装而成,外部有引脚线(也称“金属脚”)可与其他电路连接,有些还带有散热片。
上述模块应具有变流功能,能够对电网的功率、电流、频率和相位等参数进行精确的控制和有效的处理。
本子目不包括由单个半导体器件组成的半导体模块(税目85.41)。
本子目不包括多元件集成电路(税目85.42) 。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如果仅由单个半导体器件组成,可归入品目85.41,如果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半导体器件组成或由单个半导体器件与其他器件或装置构成,则须归在品目85.04。以此类推,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半导体器件组成或由单个半导体器件与其他器件或装置构成的半导体模块应按其功能确定适用之品目,而不能归在品目85.41。例如,用作电路保护装置的此类模块按上述逻辑就应归在品目85.35或85.36。

然而,本国子目注释只是对于本国子目的解释,故严格来说仅对相应子目具有约束力,但不能作为确定品目的依据。这是因为子目注释属于总规则六的范畴,而某一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适用品目应当依据类、章注释、品目条文及规则二至五来确定,而与规则六无关。(注:8544.3020“机动车辆用点火布线组及其他布线组”的本国子目注释也有类似的问题,虽名为本国子目注释,实质却是在对一级子目的条文进行解释)

因此,如果不考虑8504.4091本国子目注释中的相关规定,不仅现版协调制度不存在任何关于只有由单个半导体器件组成的模块可归入品目85.41的规定,而且还能反过来找到品目85.41可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半导体器件封装组成之半导体器件的例证。例如,85.41品目注释在“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一款中就规定:“IGBT芯片可与二极管封装在一起(IGBT模块),以保护IGBT器件,并使其具有晶体管的功能。”(注:2022版协调制度则直接在章注释增加了品目85.41的半导体器件可包含多个元件之规定,本文仅讨论半导体模块在现版协调制度下的归类)

综上所述,由于品目85.41仅包括由单个半导体器件组成之模块的逻辑只可通过本国子目注释推导而得,而根据归类总规则,子目注释不能作为确定品目的依据,故按所含半导体器件的数量区分半导体模块归类的思路可能只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而协调制度本身并无相关的规定。

以此之故,半导体模块在协调制度框架下的归类仍应根据章注释及品目条文,即以是否属于和二极管、晶体管相“类似”的半导体器件作为标准,而非按所含半导体器件的个数。以图示两种二极管模块为例,两者在结构上均包含两个二极管,但在严格遵循归类总规则的前提下,仅前者须根据其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后者完全可以视作一种品目85.41的器件,因其属于“类似的半导体器件”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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