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总结: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欠款(借款、货款、工程款),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债权本金。但对于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法律规定并不统一,本文对相关规定进行区分总结。
一:逾期借款
1、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起算时间:逾期还款之日
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
二、逾期货款
1、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
2、起算时间: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之日
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三、逾期工程款
1、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