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患者被漏诊后死亡,家属能否获得“双份”赔偿?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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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许先生(49岁)工作时不慎摔伤,被送至区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为胸椎多发性骨折(胸椎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瘫、胸椎椎体骨折、胸椎多发附件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闭合性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双侧胸腔积液)。当日,区医院对许先生实施开颅探查术+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灶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许先生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监护治疗仅1天,便因病情加重转至省医院继续治疗。区医院出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脑挫裂伤、创伤性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骨骨折、左颞骨骨折、左顶骨骨折、头皮血肿、鼻中隔骨折)、呼吸衰竭、休克、凝血功能障碍、胸椎多发性骨折、胸椎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瘫、胸椎椎体骨折、胸椎多发附件骨折、闭合性胸部损伤、创伤性气胸(左侧少量)、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双侧胸腔积液(少量)、左肩胛骨骨折、吸入性肺炎。
许先生转至省医院治疗一周后,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不治去世,死亡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脑疝、创伤性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右顶骨骨折、左颞骨骨折、左顶骨骨折、头皮血肿)、胸部损伤(胸椎多发性骨折、胸椎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瘫、胸椎椎体骨折、胸椎多发附件骨折、创伤性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双侧胸腔积液、左肩胛骨骨折)、脊髓损伤、双侧肺炎、创伤性休克、鼻中隔骨折、电解质代谢紊乱、肝功能不全。
患者家属认为, 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在院诊疗期间,接诊医生未能对患者进行细致、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致使颅内损伤漏诊;患者入院后医方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延误了颅内损伤的诊断;医方延误了患者颅内损伤的治疗。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临床诊疗欠妥之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系重度颅脑损伤等入院,故综合考虑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
一审法院认为,区医院因未尽相当程度的注意义务,出现漏诊及诊断、治疗延误,致使患者伤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转院继续治疗,相应增加了患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支出,直至患者不治去世,对此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区医院辩称患方应说明许先生是否涉及工伤,以及是否获得任意第三方的相关赔偿,但无论许先生是否涉及工伤、家属是否获得第三方的相关赔偿,均不影响区医院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区医院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区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就其是否已尽到客观上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关于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因未尽到注意义务漏诊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屡见不鲜,漏诊的原因有很多,其主要原因多见于未尽到诊疗义务,病史资料不齐全,而且病因不明确,不能及时反应疾病的进程和症状以及体征等。检查时观察不细致以及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也容易出现漏诊或者误诊的情况。此外漏诊、误诊还与医务人员的主观臆断等方面有关,没有客观了解患者病情以及收集资料分析等。一旦发生漏诊、误诊事件致使患者遭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2020年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而败诉的案件最多,占比41%,其次是未尽告知义务,占比19%,与2019年相比下降4%。通过分析2020年的3047份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意识明显提高。这得益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基础医疗质量获得了有效提高。
本案中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区医院上诉认为,患者无论是基于工伤死亡或者是基于从事雇佣劳动死亡,不同的工作关系取得补偿的后果对区医院的相应赔偿数额有截然不同的影响,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患方承认获得雇佣方补偿且未予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为存在过错所以要承担责任,并且只为其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存在漏诊、延误诊断及治疗等过错,致许先生伤情加重,进而增加了许先生后续费用的支出,这是区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导致的后果,所以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区医院认为患方已经从用工方获得相应的赔偿,应从赔偿款中扣除的主张,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服务存在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上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患方需要尊重医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医务人员的劳动。医方也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品质,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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